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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104 條

本法第一百十二條所定逾限繳納稅款,包括下列各款情形: 一、(刪除) 二、逾稽徵機關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所發繳款書填載之限繳日期,繳納核定暫繳稅款者。 三、逾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繳納結算申報應納稅款者。 四、逾本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期限,繳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款者。 五、逾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一百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稅捐稽徵法規定所發繳款書填載之限繳日期,繳納補徵稅款者。 六、逾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繳納決算、清算申報應納稅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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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4條規定了在逾期繳納稅款的情形。根據該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款的情況包括以下幾種: 1. 逾期繳納核定暫繳稅款。根據所得稅法第68條第2項的規定,稽徵機關發送繳款書,在限繳日期前繳納的稅款為暫繳稅款。如果逾期繳納暫繳稅款,就屬於逾限繳納稅款的情形。 2. 逾期繳納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根據所得稅法第71條的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填具結算申報書,並在該期限前自行繳納應納稅額。如果逾期繳納結算申報應納稅款,則屬於逾限繳納稅款的情形。 3. 逾期繳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款。根據所得稅法第102條之二的規定,公司組織在逾期繳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款時,也屬於逾限繳納稅款的情形。 總之,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4條的規定,逾期繳納核定暫繳稅款、結算申報應納稅款以及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款都屬於逾限繳納稅款的情形。 參考資料: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資料更新日期: 109年4月20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50059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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