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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產製廠商應領用統一發票,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載明應稅貨物之品名、規格。
  2. 產製廠商兼營銷售應稅貨物者,其使用之統一發票,應與應稅貨物區分使用開立。但使用電子發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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