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条的规定如下: 1.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目中所指的“低底盤公共汽車”,是指符合车辆型式安全审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附表关于低地板大客车规格的公共汽车。 2.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的“供研究发展用之进口车辆”,海关应凭经济部证明予以免税,并在填发的进口与货物税完(免)税证明书上加注供研究发展用,不得請領行車執照。 3.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所指的“不行驶公共道路之各种工程车辆”,指下列车辆: - 超过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之限制,不得办理登检牌照及不行驶公共道路者。 - 非供乘人及载货,只得于港口、机场、仓库、工地及其他特定场域内使用,且不办理登检牌照及不行驶公共道路者。 4.符合前项规定之车辆出厂或进口时,主管稽征机关或海关应在货物税免税照或进口与货物完(免)税证明书上加注不得办理登检牌照及不行驶公共道路的字样。 5.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所指的“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指符合车辆型式安全审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附表关于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规定的车辆。 根据以上解释,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根據給定資料第㈡部分,這篇文章的目的是解釋和討論法院有關貨物稅的相關案例和判決書,並引用了法律條文和相關法規。其中,提到了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第32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一等條文。論述了這些條文的內容和規定,並運用相關法規和解釋來釐清案件中涉及的問題。 根據給定資料中的資料和引用的參考資料,第㈡答案提供了貨物稅條例及其相關條文的釋義,並且提供了相關條文的例子和相關參考資料。這樣的回答充分呈現了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該條文在特定情境下的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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