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41 條(證明書之核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 依第十六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或依第二十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經納稅義務人之申請,稽徵機關應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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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7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1️⃣稅款繳清證明書」;
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2️⃣核定免稅證明書」;
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3️⃣同意移轉證明書」。
II 依第十六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或依第二十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經納稅義務人之申請,稽徵機關應發給「4️⃣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5️⃣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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