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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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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為銀行業及保險業下列業務收入以外之收入: 一、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第三條所定之專屬本業收入。 二、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所定之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或代理業務收入。 三、期貨交易法第三條所稱期貨交易業務收入。 四、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所定之短期票券及金融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收入。 五、信託業法第十六條所定之金錢信託、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業務收入。 六、保險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之保險代理人從事代理業務及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 七、銀行法第七十一條第七款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所定投資短期票券收入。 八、買賣或持有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行定期存單產生之收入。
  2. 2.前項第七款施行時,尚未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該款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第 2 條,銀行業和保險業的銀行和保險本業收入是指以下業務收入之外的收入: 1.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第三條所定的非專屬本業收入。 2. 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所定有價證券的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或代理業務收入。 3. 期貨交易法第三條所指的期貨交易業務收入。 4.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所定的短期票券和金融債券簽證、承銷、經紀或自行買賣業務收入。 5. 信託業法第十六條所定的金錢信託、金錢債權和有價證券信託業務收入。 6. 保險法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定的保險代理人從事代理業務和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的代理費、佣金和手續費收入。 7. 銀行法第七十一條第七款和第七十四條之一所定的投資短期票券收入。 8. 購買或持有中央銀行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七條發行的定期存單產生的收入。 根據資料,這些收入的範圍和定義均根據相關法規所規定,而且具有特定的業務性質。例如,根據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有價證券的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或代理業務收入都屬於證券業務的範疇。同樣地,根據保險法第八條和第九條,保險代理人從事代理業務和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的費用也屬於保險業的業務收入。這些法規確定了不同類型的業務應該納入銀行業和保險業的本業收入範圍,並且為其提供了明確的界定。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報查詢系統,營業稅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和票券金融管理法。 - 財政部網站,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 - 保險法第八條和第九條。 - 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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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第 2 條規定:「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為銀行業及保險業下列業務收入以外之收入: 一、銀行業保險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