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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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合理方法是指參考關稅法第29條至第34條所規定的核估完稅價格的原則和方法。依照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以合理方法核定完稅價格時,不得使用以下評估方式或價格: 1. 在我國生產貨物的國內銷售價格。 2. 兩種以上價格中最高的關稅估價制度。 3. 貨物在輸出國國內市場的銷售價格。 4. 除了根據關稅法第34條規定核定之計算價格的同樣或類似貨物的生產成本。 5. 輸往其他國家貨物的價格。 6. 海關訂定的最低完稅價格。 7. 任意認定或臆測的價格。 舉例如下: 根據關稅法第29條,當海關對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持有合理懷疑時,應向納稅義務人提供其懷疑之理由並給予申辯機會。納稅義務人也可以要求海關以書面說明其懷疑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三十五條條文
- 所稱名詞
- 參酌名詞
-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條文
- 核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三十四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29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30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31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32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33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34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3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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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