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合理方法是指參考關稅法第29條至第34條所規定的核估完稅價格的原則和方法。依照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以合理方法核定完稅價格時,不得使用以下評估方式或價格: 1. 在我國生產貨物的國內銷售價格。 2. 兩種以上價格中最高的關稅估價制度。 3. 貨物在輸出國國內市場的銷售價格。 4. 除了根據關稅法第34條規定核定之計算價格的同樣或類似貨物的生產成本。 5. 輸往其他國家貨物的價格。 6. 海關訂定的最低完稅價格。 7. 任意認定或臆測的價格。 舉例如下: 根據關稅法第29條,當海關對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持有合理懷疑時,應向納稅義務人提供其懷疑之理由並給予申辯機會。納稅義務人也可以要求海關以書面說明其懷疑之理由。這保障了納稅義務人的權益,使其能夠就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提出合理的解釋和辯護。 根據關稅法第35條,海關在以合理方法核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時,必須參考關稅法第29條至第34條所訂定的原則和方法。並且,在核定完稅價格時,不得使用上述七項估價方式或價格。這確保了核定完稅價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參考資料: - 關稅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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