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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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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合理方法,指參酌本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完稅價格之原則,採用之核估方法。
  2. 2.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以合理方法核定完稅價格時,不得採用下列各款估價方式或價格: 一、在我國生產貨物之國內銷售價格。 二、兩種以上價格從高核估之關稅估價制度。 三、貨物在輸出國國內市場之銷售價格。 四、同樣或類似貨物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核定之計算價格以外之生產成本。 五、輸往其他國家貨物之價格。 六、海關訂定最低完稅價格。 七、任意認定或臆測之價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合理方法是指參考關稅法第29條至第34條所規定的核估完稅價格的原則和方法。依照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以合理方法核定完稅價格時,不得使用以下評估方式或價格: 1. 在我國生產貨物的國內銷售價格。 2. 兩種以上價格中最高的關稅估價制度。 3. 貨物在輸出國國內市場的銷售價格。 4. 除了根據關稅法第34條規定核定之計算價格的同樣或類似貨物的生產成本。 5. 輸往其他國家貨物的價格。 6. 海關訂定的最低完稅價格。 7. 任意認定或臆測的價格。 舉例如下: 根據關稅法第29條,當海關對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持有合理懷疑時,應向納稅義務人提供其懷疑之理由並給予申辯機會。納稅義務人也可以要求海關以書面說明其懷疑之理由。這保障了納稅義務人的權益,使其能夠就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提出合理的解釋和辯護。 根據關稅法第35條,海關在以合理方法核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時,必須參考關稅法第29條至第34條所訂定的原則和方法。並且,在核定完稅價格時,不得使用上述七項估價方式或價格。這確保了核定完稅價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參考資料: - 關稅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2000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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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合理方法,指參酌本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核估完稅價格之原則,採用之核估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