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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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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經管之國有財產,除設置產籍外,其屬於動產者,應分類編號,並粘釘金屬製標籤或烙火印;其屬於不動產之建築物,應加釘產籍標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管理機關經管的國有財產,如果是動產的話,應該進行分類編號,並且貼上金屬製標籤或用烙火印記銘;如果是不動產中的建築物,則應畫上產籍標誌。 根據中華民國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3條,對於國有財產的管理機關來說,如果是動產的話,應該對其進行分類編號,並且粘貼金屬製標籤或烙火印。而對於不動產中的建築物,則應該加釘產籍標誌。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3條,管理機關經管的國有財產中,如果是動產的話,應進行分類編號,並貼上金屬製標籤或烙火印;如果是不動產中的建築物,應該加釘產籍標誌。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的第23條,管理機關經管的國有財產,對於動產應進行分類編號,並使用金屬製標籤或烙火印標示;對於不動產中的建築物,則應加釘產籍標誌。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的第23條,管理機關經管的國有財產中,動產應進行分類編號,並貼上金屬製標籤或烙火印;不動產中的建築物則需要加釘產籍標誌。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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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管理機關經管之國有財產,除設置產籍外,其屬於動產者,應分類編號,並粘釘金屬製標籤或烙火印;其屬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