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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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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奉准變更為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時,其屬於不動產者,除情形特殊經商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報經財政部准者外,應騰空點交,并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其屬於動產者,應就現狀盡量保持完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国有财产法施行细则第27条的规定,当公共财产被准许变更为非公用财产并交由财政部国有财产局接管时,其中涉及不动产的情况,除非特殊情况经商议并获得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同意并报请财政部批准外,应进行騰空点交,并且应当办理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涉及动产的情况,则应尽量保持其现状完整。 作为一位法律系教授,我了解到该法律规定了在国有财产转变为非公用财产时,不同种类财产的处理方式。根据该规定,不动产需办理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并且在一般情况下应进行騰空点交,即将财产交还给原管理机关或转交给新的管理机关。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经过商议并获得财政部国有财产局的同意后,报请财政部批准,可以不进行騰空点交。动产则要尽量保持其现状完整。 一个与此相关的例子是,在某个建筑被认定为非公用财产并移交给财政部国有财产局之前,该建筑可能正在被其他机构使用。根据该规定,通常情况下,该建筑必须进行騰空点交,即将其移交给原管理机关或新的管理机关。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可能经过商议并获得财政部国有财产局的同意后,该建筑可以继续由原机构使用,而无需騰空点交。 參考資料: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30012 2. 精省後受雇人員之存、置屋處理:http://tavenlange.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12.html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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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公用財產奉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時,其屬於不動產者,除情形特殊經商得財政部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