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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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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主管機關將公務用、公共用財產,在原規定使用範圍內變更用途或將各該種財產交換使用時,或因使用單位改組或裁併須移由接替單位接管使用時,應通知財政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8條,公用財產主管機關在以下情況下應通知財政部:當公務用、公共用財產需要在原規定的使用範圍內變更用途,或者需要與其他財產進行交換使用,或者因為使用單位的改組或裁併需要轉交給接替單位使用之時。 參考資料: -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109年6月8日最新修訂)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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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公用財產主管機關將公務用、公共用財產,在原規定使用範圍內變更用途或將各該種財產交換使用時,或因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