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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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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接受捐贈之財產,主管機關應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
  2. 2.前項接受捐贈之財產附有負擔者,受贈機關在接受捐贈前,應一併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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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9條,對於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接受捐贈之財產,主管機關應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這表示當主管機關接受捐贈的財產時,必須指定一個管理機關來進行國有登記或確定財產的所有權。此外,若接受捐贈的財產有負擔,受贈機關在接受捐贈前還應通知財政部並轉報行政院核定。這意味著在接受具有負擔的捐贈前,需要將相關資訊通知財政部並經行政院核定。根據這條規定的內容,在學校接受捐贈土地後,該學校需通知財政部並經行政院核定,以確定財產的所有權。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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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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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接受捐贈之財產,主管機關應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前項接受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