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9條,對於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接受捐贈之財產,主管機關應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這表示當主管機關接受捐贈的財產時,必須指定一個管理機關來進行國有登記或確定財產的所有權。此外,若接受捐贈的財產有負擔,受贈機關在接受捐贈前還應通知財政部並轉報行政院核定。這意味著在接受具有負擔的捐贈前,需要將相關資訊通知財政部並經行政院核定。根據這條規定的內容,在學校接受捐贈土地後,該學校需通知財政部並經行政院核定,以確定財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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