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撥用非公用不動產,應備具申請撥用書類;其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如果要申請撥用非公用不動產,必須準備申請撥用書類。該申請書類的格式由財政部來定。根據最新修訂的國有財產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國有財產是依據法律規定、基於權利行使、預算支出、或者捐贈所取得的財產。所以,根據該法規的要求,政府機關在申請撥用非公用不動產時,必須提供相關的申請書類,並且財政部會根據這些要求來定義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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