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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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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撥用公用不動產,應備具申請撥用書類;其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如果要申請撥用非公用不動產,必須準備申請撥用書類。該申請書類的格式由財政部來定。根據最新修訂的國有財產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國有財產是依據法律規定、基於權利行使、預算支出、或者捐贈所取得的財產。所以,根據該法規的要求,政府機關在申請撥用非公用不動產時,必須提供相關的申請書類,並且財政部會根據這些要求來定義文件格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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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撥用非公用不動產,應備具申請撥用書類;其格式由財政部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