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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0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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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00 條已於民國 86 年(1997 年)刪除,原規定火災保險條文準用於其他財產保險,現由第 82-1 條整合取代。

Q · 保險法第 100 條是什麼?還能用嗎?

保險法第 100 條原規定第 73-80 條、第 123 條及第 124 條準用於其他財產保險,於民國 86 年(1997 年)5 月 28 日修正刪除。立法者認為這些準用規定應更廣泛適用於海上、陸空、責任、保證保險,遂新增第 82-1 條重新整合,本條功成身退。1997 年後成立之保險契約或發生之事故,引用請改用第 82-1 條。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第73-80條、第123條及第124條的條文,可準用於其他財產保險。民國86年修法時刪除,因為立法者認為這些條文應更廣泛適用於海上、陸空、責任、保證保險,遂改以新增第82條之1的方式重新整合,本條功成身退。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00 條為民國 86 年(1997 年 5 月 28 日)刪除條文,原屬保險法第 3 章財產保險之準用規範,規定第 73-80 條(火災保險)、第 123 條與第 124 條準用於其他財產保險,現由第 82-1 條整合海上、陸空、責任、保證保險之準用範圍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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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 100 條還適用嗎?

不適用。1997 年已刪除,改用第 82-1 條。

Q2為什麼要刪除第 100 條?

立法者整合準用範圍,新增 82-1 條統一規範海上、陸空、責任、保證保險。

Q3第 100 條原本準用哪些條文?

第 73-80 條(火災保險)、第 123 條、第 124 條,準用於其他財產保險。

Q4刪除前後差在哪?

舊版只準用於其他財產保險;新版 82-1 條涵蓋海上、陸空、責任、保證保險。

Q5怎麼查 1997 年前的版本?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頁查民國 86 年前條文。

Q6引用舊版第 100 條會有問題嗎?

1997 年後案件不能引用,會被法院駁回或要求補正。

Q7第 82-1 條跟第 100 條差別?

82-1 條範圍更廣(含海上陸空責任保證),100 條只限其他財產保險。

Q8保險法第 3 章其他條文有受影響嗎?

73-80 條本身未變,只是『被準用』的路徑改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article_100new_article_82_1
適用範圍其他財產保險(不含海上、陸空、責任、保證)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
準用條文第 73-80 條、第 123 條、第 124 條本章第 73-80 條、第 81 條、第 82 條
施行期間民國 52 年 ~ 86 年(1963-1997)民國 86 年迄今(1997 ~ )
立法目的其他財產保險準用火災保險規定統一各類財產保險準用範圍,避免條文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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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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