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00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00 條已於民國 86 年(1997 年)刪除,原規定火災保險條文準用於其他財產保險,現由第 82-1 條整合取代。
Q · 保險法第 100 條是什麼?還能用嗎?
保險法第 100 條原規定第 73-80 條、第 123 條及第 124 條準用於其他財產保險,於民國 86 年(1997 年)5 月 28 日修正刪除。立法者認為這些準用規定應更廣泛適用於海上、陸空、責任、保證保險,遂新增第 82-1 條重新整合,本條功成身退。1997 年後成立之保險契約或發生之事故,引用請改用第 82-1 條。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第73-80條、第123條及第124條的條文,可準用於其他財產保險。民國86年修法時刪除,因為立法者認為這些條文應更廣泛適用於海上、陸空、責任、保證保險,遂改以新增第82條之1的方式重新整合,本條功成身退。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00 條為民國 86 年(1997 年 5 月 28 日)刪除條文,原屬保險法第 3 章財產保險之準用規範,規定第 73-80 條(火災保險)、第 123 條與第 124 條準用於其他財產保險,現由第 82-1 條整合海上、陸空、責任、保證保險之準用範圍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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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 100 條還適用嗎?▾
不適用。本條於民國 86 年(1997 年 5 月 28 日)刪除,現由第 82-1 條整合取代。1997 年後案件引用舊條文會被法院駁回或要求補正。實務上的內行人提示:研究修法沿革、跨期契約糾紛、或處理 1997 年前成立的保險契約時,才需要回查本條。
Q2為什麼要刪除保險法第 100 條?▾
立法者認為舊條文準用範圍過窄,僅限於其他財產保險。隨著保險市場發展,海上、陸空、責任、保證保險均需要類似的準用機制。1997 年修法新增第 82-1 條統一規範,避免條文重複、提升立法體系完整性。內行人提示:這是立法技術的整合性調整,不是實質權利義務的改變,被準用的火災保險規定本身(第 73-80 條)並未變更。
Q3第 100 條原本準用哪些條文?跟第 82-1 條差在哪?▾
原第 100 條規定第 73-80 條(火災保險相關規定)、第 123 條、第 124 條,準用於其他財產保險(不含海上、陸空、責任、保證保險)。第 82-1 條整合後,準用條文擴大為本章第 73-80 條、第 81 條、第 82 條,準用範圍涵蓋海上、陸空、責任、保證保險。內行人提示:查歷史版本要記得用案件發生時點對應正確的『施行期間』,跨期契約糾紛依不溯既往原則以契約成立時點為準。
Q4怎麼查保險法第 100 條 1997 年前的條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搜尋『保險法』,找到 pcode=G0390002,點選『沿革』或『歷史法規』連結,找到民國 86 年修正前版本,即可閱讀第 100 條原條文與立法理由。內行人提示:建議同步下載立法院公報民國 86 年修法理由書,作為書狀引用的權威來源。
Q5保險法第 100 條是什麼?▾
民國 52 年至 86 年間規範其他財產保險準用火災保險條文的整合性規定,1997 年刪除。
Q6保險法第 100 條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 86 年(1997 年)5 月 28 日修正刪除,由第 82-1 條整合取代。
Q7什麼是『其他財產保險』?▾
保險法上指除海上、陸空、責任、保證保險外的財產保險,如竊盜、玻璃、信用保險等。
Q8什麼叫『準用』?▾
將某條文之規定,適用於性質類似但非原規範事項,無須在新事項上重複立法的立法技術。
Q9處理 1997 年前的保險契約糾紛要引用哪條?▾
依保險契約成立時點判斷:1997 年 5 月 28 日前成立適用舊第 100 條,之後成立適用第 82-1 條。
Q10刪除條文怎麼在書狀中引用?▾
註明『舊保險法第 100 條(民國 86 年刪除前條文)』+ 案件適用該舊版的時間依據與立法理由。
Q11怎麼判斷案件適用舊版第 100 條或新版第 82-1 條?▾
看保險契約成立或保險事故發生之時點。1997 年 5 月 28 日為分水嶺,跨期案件依不溯既往原則以契約成立時點為準。
Q12第 100 條 vs 第 82-1 條差在哪?▾
100 條只準用於『其他財產保險』、條文範圍 73-80+123+124;82-1 條擴大至海上陸空責任保證、範圍本章 73-80+81+82。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article_100 | new_article_82_1 |
|---|---|---|
| 適用範圍 | 其他財產保險(不含海上、陸空、責任、保證) | 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 |
| 準用條文 | 第 73-80 條、第 123 條、第 124 條 | 本章第 73-80 條、第 81 條、第 82 條 |
| 施行期間 | 民國 52 年 ~ 86 年(1963-1997) | 民國 86 年迄今(1997 ~ ) |
| 立法目的 | 其他財產保險準用火災保險規定 | 統一各類財產保險準用範圍,避免條文重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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