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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保險法 第 10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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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00 條已於民國 86 年(1997 年)刪除,原規定火災保險條文準用於其他財產保險,現由第 82-1 條整合取代。

Q · 保險法第 100 條是什麼?還能用嗎?

保險法第 100 條原規定第 73-80 條、第 123 條及第 124 條準用於其他財產保險,於民國 86 年(1997 年)5 月 28 日修正刪除。立法者認為這些準用規定應更廣泛適用於海上、陸空、責任、保證保險,遂新增第 82-1 條重新整合,本條功成身退。1997 年後成立之保險契約或發生之事故,引用請改用第 82-1 條。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第73-80條、第123條及第124條的條文,可準用於其他財產保險。民國86年修法時刪除,因為立法者認為這些條文應更廣泛適用於海上、陸空、責任、保證保險,遂改以新增第82條之1的方式重新整合,本條功成身退。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00 條為民國 86 年(1997 年 5 月 28 日)刪除條文,原屬保險法第 3 章財產保險之準用規範,規定第 73-80 條(火災保險)、第 123 條與第 124 條準用於其他財產保險,現由第 82-1 條整合海上、陸空、責任、保證保險之準用範圍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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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 100 條還適用嗎?

不適用。本條於民國 86 年(1997 年 5 月 28 日)刪除,現由第 82-1 條整合取代。1997 年後案件引用舊條文會被法院駁回或要求補正。實務上的內行人提示:研究修法沿革、跨期契約糾紛、或處理 1997 年前成立的保險契約時,才需要回查本條。

Q2為什麼要刪除保險法第 100 條?

立法者認為舊條文準用範圍過窄,僅限於其他財產保險。隨著保險市場發展,海上、陸空、責任、保證保險均需要類似的準用機制。1997 年修法新增第 82-1 條統一規範,避免條文重複、提升立法體系完整性。內行人提示:這是立法技術的整合性調整,不是實質權利義務的改變,被準用的火災保險規定本身(第 73-80 條)並未變更。

Q3第 100 條原本準用哪些條文?跟第 82-1 條差在哪?

原第 100 條規定第 73-80 條(火災保險相關規定)、第 123 條、第 124 條,準用於其他財產保險(不含海上、陸空、責任、保證保險)。第 82-1 條整合後,準用條文擴大為本章第 73-80 條、第 81 條、第 82 條,準用範圍涵蓋海上、陸空、責任、保證保險。內行人提示:查歷史版本要記得用案件發生時點對應正確的『施行期間』,跨期契約糾紛依不溯既往原則以契約成立時點為準。

Q4怎麼查保險法第 100 條 1997 年前的條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搜尋『保險法』,找到 pcode=G0390002,點選『沿革』或『歷史法規』連結,找到民國 86 年修正前版本,即可閱讀第 100 條原條文與立法理由。內行人提示:建議同步下載立法院公報民國 86 年修法理由書,作為書狀引用的權威來源。

Q5保險法第 100 條是什麼?

民國 52 年至 86 年間規範其他財產保險準用火災保險條文的整合性規定,1997 年刪除。

Q6保險法第 100 條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 86 年(1997 年)5 月 28 日修正刪除,由第 82-1 條整合取代。

Q7什麼是『其他財產保險』?

保險法上指除海上、陸空、責任、保證保險外的財產保險,如竊盜、玻璃、信用保險等。

Q8什麼叫『準用』?

將某條文之規定,適用於性質類似但非原規範事項,無須在新事項上重複立法的立法技術。

Q9處理 1997 年前的保險契約糾紛要引用哪條?

依保險契約成立時點判斷:1997 年 5 月 28 日前成立適用舊第 100 條,之後成立適用第 82-1 條。

Q10刪除條文怎麼在書狀中引用?

註明『舊保險法第 100 條(民國 86 年刪除前條文)』+ 案件適用該舊版的時間依據與立法理由。

Q11怎麼判斷案件適用舊版第 100 條或新版第 82-1 條?

看保險契約成立或保險事故發生之時點。1997 年 5 月 28 日為分水嶺,跨期案件依不溯既往原則以契約成立時點為準。

Q12第 100 條 vs 第 82-1 條差在哪?

100 條只準用於『其他財產保險』、條文範圍 73-80+123+124;82-1 條擴大至海上陸空責任保證、範圍本章 73-80+81+82。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article_100new_article_82_1
適用範圍其他財產保險(不含海上、陸空、責任、保證)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
準用條文第 73-80 條、第 123 條、第 124 條本章第 73-80 條、第 81 條、第 82 條
施行期間民國 52 年 ~ 86 年(1963-1997)民國 86 年迄今(1997 ~ )
立法目的其他財產保險準用火災保險規定統一各類財產保險準用範圍,避免條文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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