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27 條(保險人免責事由)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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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投保時已存在的疾病或妊娠,保險公司對該疾病或分娩免賠付責任。
Q · 投保時已生病或懷孕,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
依保險法第 127 條,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責任。注意關鍵字「是項」:不是所有疾病都不賠,只有投保時已存在的那個病不賠。實務上法院多採客觀說,不以你主觀知悉為要件,所以就算你不知道自己有病也可能適用。
白話解讀
這條是保險公司最常拿來拒賠的條文之一,但大多數人到被拒賠那天才第一次聽到它。規則很直接:你買保險的那一刻,如果已經生病或已經懷孕,保險公司對「那個病」或「那次分娩」不用賠。注意關鍵字:「是項疾病」。不是所有疾病都不賠,只有你投保時「已經在的那個病」不賠。你投保時有糖尿病,之後得了流感住院,流感照賠。但如果糖尿病惡化住院,不賠。問題來了:什麼叫「已在疾病中」?你自己不知道的病算不算?你身體有異常指標但還沒確診算不算?這些灰色地帶就是理賠爭議最密集的戰場。實務上法院傾向看「客觀上是否已存在」而不是「你知不知道」,但這個標準仍有大量個案歧異。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27 條為健康保險之既往症免責條款,規範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已存在的疾病或妊娠狀態,保險人對該特定疾病或該次分娩在法定上免除給付責任。本條與第 64 條告知義務違反不同:本條是法定免責、不需契約解除;第 64 條是契約解除權,需主張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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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 127 條是什麼?▾
健康保險的既往症免責條款,投保時已有的病或懷孕,保險公司可以對那個病或那次分娩不賠。
Q2投保時不知道自己有病,也算既往症嗎?▾
可能算。實務上法院多採客觀說,看疾病是否客觀存在,不以你主觀知悉為要件。
Q3懷孕後還能買醫療險嗎?▾
可以買,但本次分娩相關費用不賠,孕期非妊娠的其他疾病(如骨折)照賠。
Q4保險法 127 跟 64 條告知義務差在哪?▾
127 是法定免責(特定疾病不賠但契約存在);64 是契約解除(全部契約失效保費可能不退)。
Q5保險公司怎麼知道我投保前有看過醫生?▾
理賠時調閱健保就醫紀錄,投保前五年看診、用藥、檢查紀錄都看得到。
Q6被拒賠後可以怎麼處理?▾
先向保險公司申訴,無果後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30 萬以下免費有拘束力)。
Q7等待期跟既往症免責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等待期看投保「後」一段時間內生病不賠(契約約定);127 條看投保「前」已存在的病不賠(法定)。
Q8保險金請求權時效多久?▾
2 年,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保險法第 65 條),收到拒賠通知後勿拖過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保險法 127 條 | 保險法 64 條 | 契約等待期條款 |
|---|---|---|---|
| 適用條件 | 投保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中 | 投保時要保人未盡告知義務或為不實說明 | 投保後一定期間內(通常 30-90 天)發生事故 |
| 法律效果 | 對該特定疾病或分娩免責(契約存在) |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全契約失效) | 等待期內事故不賠(過後恢復) |
| 舉證責任 | 保險人舉證投保時已存在 | 保險人舉證未告知 + 對核保有影響 | 保險人舉證事故發生於等待期內 |
| 主觀知悉要件 | 客觀說(多數見解)不問是否知悉 | 需故意或重大過失 | 不問主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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