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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27 條(保險人免責事由)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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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投保時已存在的疾病或妊娠,保險公司對該疾病或分娩免賠付責任。

Q · 投保時已生病或懷孕,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

依保險法第 127 條,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責任。注意關鍵字「是項」:不是所有疾病都不賠,只有投保時已存在的那個病不賠。實務上法院多採客觀說,不以你主觀知悉為要件,所以就算你不知道自己有病也可能適用。

白話解讀

這條是保險公司最常拿來拒賠的條文之一,但大多數人到被拒賠那天才第一次聽到它。規則很直接:你買保險的那一刻,如果已經生病或已經懷孕,保險公司對「那個病」或「那次分娩」不用賠。注意關鍵字:「是項疾病」。不是所有疾病都不賠,只有你投保時「已經在的那個病」不賠。你投保時有糖尿病,之後得了流感住院,流感照賠。但如果糖尿病惡化住院,不賠。問題來了:什麼叫「已在疾病中」?你自己不知道的病算不算?你身體有異常指標但還沒確診算不算?這些灰色地帶就是理賠爭議最密集的戰場。實務上法院傾向看「客觀上是否已存在」而不是「你知不知道」,但這個標準仍有大量個案歧異。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27 條為健康保險之既往症免責條款,規範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已存在的疾病或妊娠狀態,保險人對該特定疾病或該次分娩在法定上免除給付責任。本條與第 64 條告知義務違反不同:本條是法定免責、不需契約解除;第 64 條是契約解除權,需主張行使。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127 條是什麼?

健康保險的既往症免責條款,投保時已有的病或懷孕,保險公司可以對那個病或那次分娩不賠。

Q2投保時不知道自己有病,也算既往症嗎?

可能算。實務上法院多採客觀說,看疾病是否客觀存在,不以你主觀知悉為要件。

Q3懷孕後還能買醫療險嗎?

可以買,但本次分娩相關費用不賠,孕期非妊娠的其他疾病(如骨折)照賠。

Q4保險法 127 跟 64 條告知義務差在哪?

127 是法定免責(特定疾病不賠但契約存在);64 是契約解除(全部契約失效保費可能不退)。

Q5保險公司怎麼知道我投保前有看過醫生?

理賠時調閱健保就醫紀錄,投保前五年看診、用藥、檢查紀錄都看得到。

Q6被拒賠後可以怎麼處理?

先向保險公司申訴,無果後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30 萬以下免費有拘束力)。

Q7等待期跟既往症免責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等待期看投保「後」一段時間內生病不賠(契約約定);127 條看投保「前」已存在的病不賠(法定)。

Q8保險金請求權時效多久?

2 年,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保險法第 65 條),收到拒賠通知後勿拖過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保險法 127 條保險法 64 條契約等待期條款
適用條件投保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中投保時要保人未盡告知義務或為不實說明投保後一定期間內(通常 30-90 天)發生事故
法律效果對該特定疾病或分娩免責(契約存在)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全契約失效)等待期內事故不賠(過後恢復)
舉證責任保險人舉證投保時已存在保險人舉證未告知 + 對核保有影響保險人舉證事故發生於等待期內
主觀知悉要件客觀說(多數見解)不問是否知悉需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問主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法第 4 条(告知義務)+ 第 28 条(告知義務違反による契約解除)
🇰🇷 韓國상법 제651조(고지의무 위반으로 인한 계약해지)
🇨🇳 中國保险法第 16 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 德國VVG § 19(vorvertragliche Anzeigepflicht)+ § 21(Rücktrittsrecht)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L113-8(nullité pour réticence ou fausse déclaration intentionnelle)
🇺🇸 美國Pre-existing condition exclusion clauses(各州 insurance code)+ ACA § 2704(health insurance 已禁止)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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