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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27 條(保險人免責事由)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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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投保時已存在的疾病或妊娠,保險公司對該疾病或分娩免賠付責任。

Q · 投保時已生病或懷孕,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

依保險法第 127 條,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責任。注意關鍵字「是項」:不是所有疾病都不賠,只有投保時已存在的那個病不賠。實務上法院多採客觀說,不以你主觀知悉為要件,所以就算你不知道自己有病也可能適用。

白話解讀

這條是保險公司最常拿來拒賠的條文之一,但大多數人到被拒賠那天才第一次聽到它。規則很直接:你買保險的那一刻,如果已經生病或已經懷孕,保險公司對「那個病」或「那次分娩」不用賠。注意關鍵字:「是項疾病」。不是所有疾病都不賠,只有你投保時「已經在的那個病」不賠。你投保時有糖尿病,之後得了流感住院,流感照賠。但如果糖尿病惡化住院,不賠。問題來了:什麼叫「已在疾病中」?你自己不知道的病算不算?你身體有異常指標但還沒確診算不算?這些灰色地帶就是理賠爭議最密集的戰場。實務上法院傾向看「客觀上是否已存在」而不是「你知不知道」,但這個標準仍有大量個案歧異。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27 條為健康保險之既往症免責條款,規範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已存在的疾病或妊娠狀態,保險人對該特定疾病或該次分娩在法定上免除給付責任。本條與第 64 條告知義務違反不同:本條是法定免責、不需契約解除;第 64 條是契約解除權,需主張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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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投保前的小毛病,理賠時會被翻出來嗎?

會。保險公司理賠時會調閱你的健保就醫紀錄,投保前的看診、用藥、檢查全部看得到。就算你覺得只是小感冒去看過醫生,如果後來的理賠疾病跟那次就醫有關聯,保險公司就可能用這條主張免責。內行人提示:投保前如果有任何健康疑慮,先自費做一次完整健檢,拿到「正常」的報告再投保,這份報告就是你日後理賠的護身符。

Q2懷孕後還能買醫療險嗎?

可以買,但這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對「是項分娩」不負給付責任。白話說:懷孕後買的醫療險,那次生產的相關費用不會理賠。但如果你懷孕期間得了跟妊娠無關的病(例如骨折),那個照賠。內行人提示:計劃懷孕的話,最理想的投保時間是懷孕前半年以上,同時避開等待期。

Q3保險公司怎麼知道我投保前有病?

核保時保險公司會要求你簽署「個人資料同意書」,授權他們調閱你的健保就醫紀錄。投保前五年的看診紀錄,包括看什麼科、拿什麼藥、做什麼檢查,全部看得到。內行人提示:就醫紀錄上的「主訴」(你跟醫生說的話)也會被看到。你跟醫生隨口說「最近常頭痛」,這句話就變成紀錄,未來可能被保險公司拿來當拒賠的依據。

Q4保險法 127 條是什麼?

健康保險的既往症免責條款,投保時已有的病或正在懷孕的分娩,保險公司可以不賠該特定項目。是健康險拒賠最常見的法律基礎。

Q5什麼叫「已在疾病中」?

投保契約訂立的那一刻,被保險人客觀上已存在的疾病狀態。實務多採客觀說,不以你主觀知道為要件。

Q6什麼是「是項疾病」?

本條免責限於投保時「該特定」已存在的疾病,與該疾病無關的其他病症(如車禍、後來才得的流感)仍應理賠。

Q7妊娠在 127 條為什麼跟疾病並列?

妊娠本身不是疾病,但立法者考量分娩有特殊醫療風險,將投保時已懷孕的分娩列為免責範圍,與既往症同等處理。

Q8保險公司用 127 條拒賠時,怎麼回應?

先確認引用法條、調投保前後健保紀錄、提投保前體檢正常報告反證、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Q9投保前怎麼做能避免日後拒賠?

投保前自費做完整健檢留下正常報告、健康告知書誠實填寫、必要時主動申請除外批註,這些是事後爭議最有力的證據。

Q10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要準備什麼?

保險契約、拒賠通知書、健保就醫紀錄、投保前體檢報告、健康告知書影本。30 萬以下免費,對保險公司有拘束力。

Q11怎麼證明投保前疾病不存在?

投保前的健保就醫紀錄(無相關科別就診)、投保前自費健檢報告(檢驗值正常)、體檢中心紀錄,是反駁「投保時已存在」的時間戳。

Q12保險法 127 vs 64 條告知義務差在哪?

127 是法定免責、契約仍存在但該病不賠、客觀說(不問主觀);64 是契約解除權、整個契約失效、需故意或重大過失。實務上保險公司常同時援引,但策略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保險法 127 條保險法 64 條契約等待期條款
適用條件投保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中投保時要保人未盡告知義務或為不實說明投保後一定期間內(通常 30-90 天)發生事故
法律效果對該特定疾病或分娩免責(契約存在)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全契約失效)等待期內事故不賠(過後恢復)
舉證責任保險人舉證投保時已存在保險人舉證未告知 + 對核保有影響保險人舉證事故發生於等待期內
主觀知悉要件客觀說(多數見解)不問是否知悉需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問主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法第 4 条(告知義務)+ 第 28 条(告知義務違反による契約解除)
🇰🇷 韓國상법 제651조(고지의무 위반으로 인한 계약해지)
🇨🇳 中國保险法第 16 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 德國VVG § 19(vorvertragliche Anzeigepflicht)+ § 21(Rücktrittsrecht)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L113-8(nullité pour réticence ou fausse déclaration intentionnelle)
🇺🇸 美國Pre-existing condition exclusion clauses(各州 insurance code)+ ACA § 2704(health insurance 已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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