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28 條(保險人之免責事由)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28 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Q · 故意自殺或墮胎導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健康保險會賠嗎?
依保險法第 128 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完全不負給付責任。三個要件:故意、行為(自殺或墮胎)、結果(疾病/失能/流產/死亡)有因果關係。與壽險第 109 條的「兩年條款」(投保滿兩年後自殺仍理賠)不同,健康險的故意自殺免責是絕對的,不受投保年限影響。實務爭議多集中在「故意」要件的認定,尤其精神疾病患者行為時的辨識能力判斷。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不是慈善機構,它不會為你自己選擇造成的後果買單。這條列出了健康保險中最硬的兩條紅線:故意自殺和故意墮胎。如果這兩種行為導致了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公司完全免責。這裡的核心要件是「故意」。一個人因為重度憂鬱症發作而自殘,是否構成「故意自殺」?這個問題在精神醫學和法律之間有巨大的灰色地帶。實務上,如果能證明行為人當時因精神疾病已經喪失或嚴重減損辨識能力,法院有可能認定不符合「故意」要件。但舉證的困難度極高,而且結果因個案而異。另外要注意:這條只針對「故意」行為。如果是意外跌落導致的傷害,即使外觀看起來像自殺,只要能證明是意外,保險公司不能引用這條拒賠。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28 條為健康保險法定免責事由條款,明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之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目的在防範道德風險並維護保險制度健全運作,與壽險第 109 條的兩年條款設計形成對比。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128 條是什麼?▾
健康保險法定免責事由,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導致的疾病、失能、流產、死亡,保險公司完全不賠。
Q2故意自殺健康險真的完全不賠嗎?▾
原則上是。但「故意」的認定有爭議空間,特別是重度精神疾病患者行為時辨識能力嚴重減損的情況。
Q3保險法 128 跟 109 條差在哪?▾
109 是壽險自殺免責有「兩年條款」緩衝(投保兩年後自殺仍理賠),128 是健康險故意自殺絕對免責,無年限緩衝。
Q4治療性流產也不賠嗎?▾
不一定。實務多數見解認為醫師基於醫療必要建議的終止妊娠不屬於本條的「墮胎」,但關鍵在病歷怎麼寫。
Q5拒賠後怎麼申訴?▾
要求保險公司書面說明認定故意的具體事證 → 調閱完整就醫紀錄 →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 必要時提民事訴訟。
Q6舉證責任在誰?▾
保險公司主張本條免責時,舉證責任在保險公司,必須證明行為屬於故意,不能僅憑警方初步報告。
Q7理賠爭議時效多久?▾
保險金請求權時效 2 年,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保險法第 65 條),但協商期間時效可能中斷。
Q8可以申請金融消費評議嗎?▾
可以。100 萬元以下保險爭議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免費,評議結果對保險公司有條件拘束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保險法 128 條 | 保險法 109 條 |
|---|---|---|
| 適用險種 | 健康保險 | 人壽保險(壽險) |
| 故意自殺處理 | 絕對免責,無年限緩衝 | 投保未滿兩年免責,滿兩年後仍理賠 |
| 墮胎免責 | 明定免責(含治療性流產爭議) | 無此規定 |
| 舉證責任 | 保險公司負舉證故意之責 | 保險公司負舉證故意之責 |
| 精神疾病抗辯空間 | 可主張喪失辨識能力非「故意」 | 兩年內可主張,兩年後不需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