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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29 條(代訂之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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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29 條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契約除一般應載事項外,必須額外載明被保險人姓名年齡住所及雙方關係。

Q · 替別人買保險時,契約上要多寫什麼?

依保險法第 129 條,當要保人(花錢的人)與被保險人(被保的人)不是同一人時,契約除一般應記載事項外,必須額外載明:第一、被保險人姓名、年齡、住所;第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的關係。這兩項是保險公司核保時審查「保險利益」(第 16 條)是否存在的核心依據,關係寫不清或寫不實,保單效力可能從一開始就有瑕疵。

白話解讀

替別人買保險和替自己買保險,法律上的遊戲規則不一樣。當「花錢的人」(要保人)和「被保的人」(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的時候,保險契約上除了一般應記載的事項之外,還必須多寫兩件事:被保險人的姓名、年齡、住所,以及被保險人跟要保人是什麼關係。這聽起來像行政程序上的小事,但它背後防的是一個真實存在的黑暗場景:有人替一個跟自己沒什麼利害關係的人買保險,然後想辦法讓那個人「出事」來領保險金。法律要求你必須寫清楚關係,就是要讓保險公司能判斷:你為什麼要替這個人買保險?你們之間有沒有保險利益(第 16 條)?如果寫不清楚或關係說不通,這張保單可能從一開始就有問題。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29 條為他人保險契約的應載事項規定,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契約除第 55 條一般應載事項外,必須額外載明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以及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作為保險利益審查與道德風險過濾的程序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第 129 條規範什麼?

他人保險契約必須額外載明被保險人基本資料及與要保人關係。

Q2替家人買保險「關係」那欄怎麼填?

依實際關係填,如父子、母女、配偶、僱傭,且要符合保險法第 16 條保險利益。

Q3關係填錯保單會無效嗎?

若實際上無保險利益,依第 17 條契約無效;單純筆誤可申請更正。

Q4公司幫員工買團體保險要怎麼載明?

要保人為公司、被保險人為各員工,須載明員工基本資料及僱傭關係。

Q5陌生人替我買保險合法嗎?

依保險法第 105 條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未經同意該契約無效。

Q6離婚後前配偶名下的保單還有效嗎?

實務上有爭議,保險利益基礎可能消滅,建議離婚時一併處理保單。

Q7未成年子女的保單由誰當要保人?

通常由父母擔任要保人,未滿 7 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

Q8代簽他人保險違反第 129 條會怎樣?

可能構成偽造文書、保險詐欺,並使該契約效力存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義務核保重點
本人保險(要保人=被保險人)只需依第 55 條載明一般事項健康告知、年齡、職業類別
他人保險(要保人≠被保險人,本條規範)額外載明被保險人基本資料+雙方關係保險利益(第 16 條)+被保險人同意(第 105 條)
團體保險(公司為要保人)每位員工基本資料+僱傭關係+規約團體規模、行業風險、員工流動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法第 38 条(他人の死亡の保険契約:被保険者の同意)
🇰🇷 韓國상법 제731조(타인의 생명보험:피보험자의 서면동의)
🇨🇳 中國保险法第 34 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 德國VVG § 150 Abs. 2(Lebensversicherung für fremde Rechnu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132-2(assurance en cas de décès:consentement écrit du tiers assuré)
🇺🇸 美國各州保險法普遍要求 insurable interest(如 NY Insurance Law § 3205)+ 部分州要求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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