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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38-4 條(保險業應於網站公開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及相關事項資訊)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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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8-4 條要求保險業在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保險商品的契約條款、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Q · 業務員口頭說的跟保單條款寫的不一樣,我能怎麼自保?

依保險法第 138-4 條,保險業必須在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保險商品的完整契約條款、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要保人面談前先上網下載條款 PDF,現場用條款核對業務員每句話;同時保留業務員的對話紀錄、LINE 訊息、錄音,作為日後爭議時主張表見代理或誠信原則的證據。

白話解讀

保險業務員嘴巴說的跟保單條款寫的,中間的距離有時候比你想像的遠。這條法律做了一件事:強制所有保險公司把「現在正在賣的」每一張保單的完整條款、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全部放到網站上讓你自己看。不是節錄、不是懶人包、是完整條款。附加費用率特別值得注意:這是保費裡被拿去當保險公司營運成本和利潤的比例,數字越高代表你繳的保費裡真正用來保障你的部分越少。以前你只能聽業務員口頭說明,現在你可以自己打開網站,用業務員推薦的那張保單的實際條款去核對他跟你說的每一句話。這條的威力不在於罰則(它自己沒有附罰則),而在於它摧毀了資訊不對稱:業務員不能再依賴「你看不到條款所以只能聽我說」這個前提來銷售。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8-4 條為保險商品資訊透明化義務規範,於 2015 年增訂,要求保險業於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保險商品之完整契約條款、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並由金管會視情況指定其他資訊項目,建立消費者購買保險前自行查證、比對的法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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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官網的條款跟我手上保單的條款不一樣怎麼辦?

先確認版本。本條要求公告的是「現行銷售中」的商品條款,如果你的保單是幾年前買的,條款版本可能不同。你的權利義務以你投保當時簽訂的那份條款為準(保險法第 54 條契約內容優先)。但若保險公司事後修改條款對你更有利,依部分保單條款的「有利解釋」原則,你可以主張適用新版。保留你投保時的條款副本非常重要,如果保險公司主張以新版(對你不利)為準,你手上那份舊條款就是你的護身符。

Q2附加費用率到底是什麼?數字高代表不好嗎?

附加費用率是保費中不用來承擔保險風險的部分,包括保險公司的營運成本、業務員佣金、利潤等。以一張年繳十萬、附加費用率 30% 的保單為例,只有七萬是用來保障你的,三萬是保險公司的成本和利潤。費用率高不一定「不好」,要看保障內容和服務品質。但同類商品之間比較費用率是有意義的。儲蓄險的附加費用率通常高於純保障型保險,如果你在意「保費花在保障上的比例」,純保障型保單的費用率結構通常對你更有利。

Q3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在網站上公告條款,我可以怎麼做?

這是違反保險法第 138-4 條的行為。可以向金管會保險局檢舉(免費專線 0800-761-001)。金管會可以依保險法第 149 條對保險公司採取糾正或處分。實務上大型保險公司都有遵守,但部分中小型或外商保險公司的公告頁面可能不夠完整。除了個別公司官網,金管會指定的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也有集中公告,直接上觀測站搜尋比一家一家翻官網更有效率。

Q4保險法 138-4 條是什麼?

強制保險公司在網站公開現行銷售商品的契約條款、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2015 年增訂以消除資訊不對稱

Q5附加費用率是什麼意思?

保費中未直接用於承擔保險風險的比例,含保險公司營運成本、業務員佣金、利潤;數字越高代表你的保費中真正用於保障的越少

Q6保險商品資訊公開包含哪些項目?

契約條款全文、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以及金管會視個別商品類型指定的其他資訊

Q7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是什麼意思?

保險業目前對外受理新契約的保險商品,已停售商品不在本條公告範圍,原保戶權益另依該保單條款處理

Q8怎麼上網查保險商品條款?

各家保險公司官網設有保險商品資訊公開專區;金管會指定的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集中查詢更有效率

Q9保險公司沒公告條款怎麼檢舉?

向金管會保險局檢舉,免費專線 0800-761-001;金管會可依保險法第 149 條對保險公司採取糾正或處分

Q10怎麼用條款核對業務員的話?

面談前下載條款 PDF,重點翻不保事項、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三個區塊;面談時直接問業務員『條款第 X 條的這個情況可以解釋一下嗎』

Q11業務員口頭承諾要怎麼保留證據?

錄音、LINE 對話、Email 紀錄留底;若日後條款與口頭不符,紀錄是主張表見代理或誠信原則的關鍵證據

Q12網站公告條款 vs 我手上保單條款,以哪個為準?

以投保時簽訂的那份條款為準(保險法第 54 條),舊版條款是你的護身符必留底;新版對你更有利時得依有利解釋原則主張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業務員口頭說明網站公告條款
資訊取得來源依賴業務員專業與誠信保險公司法定義務,全公開可查
爭議時證據力需另保留錄音/LINE 紀錄佐證公告內容可作為契約解釋依據
比較不同公司商品需分別約三家業務員三十分鐘自己下載比對完成
附加費用率資訊業務員通常不主動告知強制揭露,可直接看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保険業法 第 300 条の 2(重要事項の説明義務)+ 金融サービス提供法 第 4 条(情報提供義務)
🇨🇳 中國保险法 第 116 条(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德國VVG(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 7 Informationspflichten + VVG-InfoV(資訊提供命令)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L112-2(事前資訊提供義務)+ Article L132-5-2(人身保險專屬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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