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38-4 條(保險業應於網站公開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及相關事項資訊)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8-4 條要求保險業在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保險商品的契約條款、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Q · 業務員口頭說的跟保單條款寫的不一樣,我能怎麼自保?

依保險法第 138-4 條,保險業必須在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保險商品的完整契約條款、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要保人面談前先上網下載條款 PDF,現場用條款核對業務員每句話;同時保留業務員的對話紀錄、LINE 訊息、錄音,作為日後爭議時主張表見代理或誠信原則的證據。

白話解讀

保險業務員嘴巴說的跟保單條款寫的,中間的距離有時候比你想像的遠。這條法律做了一件事:強制所有保險公司把「現在正在賣的」每一張保單的完整條款、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全部放到網站上讓你自己看。不是節錄、不是懶人包、是完整條款。附加費用率特別值得注意:這是保費裡被拿去當保險公司營運成本和利潤的比例,數字越高代表你繳的保費裡真正用來保障你的部分越少。以前你只能聽業務員口頭說明,現在你可以自己打開網站,用業務員推薦的那張保單的實際條款去核對他跟你說的每一句話。這條的威力不在於罰則(它自己沒有附罰則),而在於它摧毀了資訊不對稱:業務員不能再依賴「你看不到條款所以只能聽我說」這個前提來銷售。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8-4 條為保險商品資訊透明化義務規範,於 2015 年增訂,要求保險業於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保險商品之完整契約條款、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並由金管會視情況指定其他資訊項目,建立消費者購買保險前自行查證、比對的法定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138-4 條是什麼?

強制保險公司在網站公開現行銷售商品的條款、費率、不保事項

Q2附加費用率是什麼?

保費中未用於承擔保險風險的部分,含營運成本、佣金、利潤

Q3保險公司沒公告條款怎麼辦?

可向金管會保險局檢舉(0800-761-001),違反者依保險法 149 條處分

Q4網站條款跟我手上保單不一樣以哪個為準?

以投保時簽訂的條款為準,舊版條款是你的護身符必留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業務員口頭說明網站公告條款
資訊取得來源依賴業務員專業與誠信保險公司法定義務,全公開可查
爭議時證據力需另保留錄音/LINE 紀錄佐證公告內容可作為契約解釋依據
比較不同公司商品需分別約三家業務員三十分鐘自己下載比對完成
附加費用率資訊業務員通常不主動告知強制揭露,可直接看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保険業法 第 300 条の 2(重要事項の説明義務)+ 金融サービス提供法 第 4 条(情報提供義務)
🇨🇳 中國保险法 第 116 条(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德國VVG(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 7 Informationspflichten + VVG-InfoV(資訊提供命令)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L112-2(事前資訊提供義務)+ Article L132-5-2(人身保險專屬告知義務)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