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21 條(保費之交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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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unic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通說認為本條應屬「訓示規定」,目的為提醒保險人不得延收保費。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
Exc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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