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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21 條(保費之交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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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說,買保險的人可以選擇一次性付清保險費,或是分期付款。如果保險契約規定要分期付款,那第一期的保險費必須在契約生效前就要付清。但如果在簽訂保險契約時,保險費還沒有確定,那就不用在這個限制之內。 舉個例子,小明買了一份旅遊保險,保險公司規定他可以分期付款,每個月付一次。小明在簽訂契約前,已經付了第一期的保險費,這樣他的保險契約就可以生效了。但如果小明還沒有付第一期的保險費,那他的保險契約就還沒有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