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39 條(再保險之意義)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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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39 條定義再保險為保險人將承保危險轉向他保險人投保之契約行為,是保險業全球風險分散機制的法律基石。
Q · 小保險公司為什麼敢承保千萬房子?
依保險法第 39 條,再保險是保險人將其承保的危險再轉向他保險人投保的契約行為。原保險人不必獨自承擔全部風險,可以透過再保險把風險切割分散到國際再保險市場。這就是為什麼資本相對有限的保險公司,仍能承保高額標的——它的背後有一張全球風險分散網路在支撐。
白話解讀
你的保險公司背後,還有一家你從不知道存在的保險公司。你買了一份火災險,保險公司收了你的保費,但它並沒有獨自扛下所有風險。它把一部分(甚至大部分)風險轉賣給另一家保險公司,這就是再保險。你的保費最終流向了一個你看不見的全球風險分散網路。為什麼你該在意?因為如果沒有再保險,一場大地震就能讓你的保險公司付不出錢。再保險是保險公司的保險,它存在的目的是確保你的保險公司在巨災發生時還有能力賠給你。這條定義看似只給業界看,但它解釋了一件你可能一直困惑的事:為什麼保險公司敢用相對低的保費,承保你幾千萬的房子。答案就是它把風險分散出去了。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39 條為再保險定義條款,將再保險定性為保險人之間的契約行為——原保險人以其承保之危險為標的,向他保險人投保。此條建立台灣保險業全球風險分散機制的法律基礎,並與第 40 條(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之權利限制)、第 41 條(再保險人不得向原要保人收保費)、第 42 條(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為由拒賠)形成完整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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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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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再保險是什麼?▾
保險公司把自己承保的風險,再轉向另一家保險公司投保的契約行為。
Q2再保險跟複保險差在哪?▾
複保險是要保人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同一風險;再保險是保險公司之間互保。當事人完全不同。
Q3再保險人是誰?▾
專門承接其他保險公司轉出風險的保險業者,主要市場集中於倫敦、慕尼黑、蘇黎世、百慕達等。
Q4再保險怎麼影響理賠?▾
原保險人仍須對被保險人負完全賠償責任,再保險僅是保險公司之間的內部安排,不影響被保險人權益。
Q5怎麼查保險公司的再保險安排?▾
看保險公司年報「再保險分出比率」與「自留比率」,金管會也會公布主要保險業者的再保險結構。
Q6再保險費用誰付?▾
原保險人從收到的保費中提撥支付給再保險人,不是被保險人直接付給再保險人。
Q7再保險出問題會影響我嗎?▾
原則上不影響。依保險法第 42 條,原保險人不能以再保險人不履行為由拒絕對被保險人賠償。
Q8再保險可以無限分散嗎?▾
理論上可以再轉再保(retrocession),但金管會對保險業自留比率有最低要求,不能變成純粹中間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當事人 | 風險方向 | 直接法律關係 |
|---|---|---|---|
| 原保險(第 1 條) | 要保人 vs 保險人 | 風險由要保人轉至保險人 | 有 |
| 複保險(第 35-38 條) | 要保人 vs 多家保險人 | 要保人向多家公司投保同一風險 | 有(多重) |
| 再保險(第 39 條) | 原保險人 vs 再保險人 | 原保險人將承保風險再轉出 | 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無直接關係 |
| 共同保險 | 多保險人共同承保 | 多家保險人按比例分擔同一風險 | 有(按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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