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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49 條(契約之方式與抗辯之援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2.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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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oupp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要保人得無保險利益、財產非無主物固有保險利益連結對象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