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49 條(契約之方式與抗辯之援用)

  1. 1.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2. 2.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49 條:除人身保險外,保險契約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而轉讓,但保險人對要保人之抗辯亦得對抗受讓人。

Q · 保單可以像支票一樣轉給別人嗎?

依保險法第 49 條第一項,財產保險契約得設計為指示式(背書轉讓)或無記名式(交付轉讓),人身保險則禁止。但第二項規定,保險人對原要保人能主張的所有抗辯事由(告知義務違反、未繳保費、低報價值等),轉讓後照樣能對抗新的持有人。所以受讓保單拿到的不只是保障,也包含前手埋下的所有風險。

白話解讀

保險單其實可以像支票一樣轉手。你買了一份貨物運輸險,貨還在海上,你把貨賣給下家,保險單也可以跟著轉過去,讓買家直接成為新的被保險人。這就是「指示式」或「無記名式」保單的威力:保險保障跟著保險標的物走,不跟著你走。但有一個很多人忽略的後段:保險公司對你(原來的要保人)能主張的抗辯,轉讓之後照樣能拿來對付新的持有人。白話說,如果你投保時有隱瞞重要事實,保險公司可以拒賠,這個拒賠的理由不會因為保單轉手就消失。買到一張「有瑕疵的保單」跟買到一張「有瑕疵的支票」一樣危險。注意,人身保險被排除在外,壽險、健康險不能這樣轉來轉去,因為人身保險綁的是特定的人,不是物。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49 條規範保險契約的流通性與抗辯延續:除人身保險外,財產保險契約得採指示式或無記名式設計,使保險保障跟著保險標的物移轉;惟保險人對原要保人之抗辯權,於契約讓與後仍得對抗受讓人,使瑕疵與保障一併轉移,受讓人承擔的不只是保險利益,也包括原契約的瑕疵風險。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單轉讓需要保險公司同意嗎?

指示式背書即可、無記名式交付即可,不需保險公司同意;記名式則需經保險人批改同意。

Q2人身保險為什麼不能像財產保險一樣轉讓?

因為人身保險綁定特定人的生命身體,標的不能移轉到他人身上,立法上明文排除。

Q3受讓保單後發現前手隱瞞重要事實,保險公司能拒賠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明定抗辯隨單移轉,告知義務違反等抗辯事由不會因保單轉手而消失。

Q4二手車過戶時車險會自動跟著過戶嗎?

不會自動,必須向保險公司辦理批改或重新投保,監理站車籍過戶不等於保險過戶。

Q5保險公司對受讓人主張抗辯有時間限制嗎?

有。告知義務違反的解除權自知有原因起 1 個月、契約訂立後 2 年除斥(保險法 64)。

Q6貨物運輸險的保單怎麼轉讓給買家?

通常採指示式背書或直接交付無記名保單,CIF 條件下賣方有義務交付保單給買方。

Q7保單轉讓後保費由誰繳?

依保單條款而定,多數情況轉讓後新持有人接續繳費義務,欠費的歷史抗辯仍可對受讓人主張。

Q8銀行接受保單質押也算保單轉讓嗎?

屬於設定質權而非完全讓與,但保險公司對原要保人的抗辯,質權人實行權利時仍會遇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transfer_methodapplicable_insurancerisk_for_assignee
記名式保單需經保險人批改同意人身保險 + 部分財產保險保險公司可審查受讓人風險,相對安全
指示式保單背書 + 交付貨物運輸險、商業財產險常見抗辯隨單移轉,須事前查證
無記名式保單交付即生效部分海上保險、商業流通保險持有人即權利人,遺失風險極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 49 條(保險標的轉讓相關規定)
🇩🇪 德國VVG § 95(Übergang der Versicherungsforderung bei Veräußerung der versicherten Sache)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 L121-10(Transmission de plein droit lors d'aliénation de la chose assurée)
🇺🇸 美國No direct federal equivalent; state insurance codes regulate policy assignment, e.g., Restatement of Liability Insurance § 38 (assignment of insurance polic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