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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50 條(定值與不定值保險契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2.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3.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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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II 「1️⃣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III 「2️⃣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保險標的價值)之保險契約。 定值保險本質上仍屬損害保險,而非定額保險(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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