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50 條(定值與不定值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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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 2.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 3.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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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50條把保險契約分為兩種:不定值保險於事故後估計標的價值理賠,定值保險按契約約定金額直接理賠。
Q · 保單上寫的金額就是出事會賠的金額嗎?
不一定,要看是定值還是不定值保單
依保險法第50條,保險契約分定值與不定值兩種。不定值保險的保額只是理賠上限,實際賠多少要在事故後鑑價決定;定值保險則於投保時即約定確定價值,出事按該金額直接賠付,不再鑑價。台灣住宅火險絕大多數是不定值保險,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收到理賠通知時才驚覺「保額一千萬卻只賠三百萬」。
深度解讀
一場火燒掉了你的倉庫。保險公司要賠多少?答案取決於你當初買的是哪一種保單。「定值保險」在簽約時就把標的物的價值釘死了,出事就按那個數字賠,不管當時市價漲了還是跌了。「不定值保險」則是簽約時不寫死金額,等事故發生後再來鑑價。聽起來不定值比較公平?未必。鑑價是一場拉鋸戰:你說值五百萬,保險公司派來的鑑價師說只值三百萬,你們可能為了這個數字吵上半年。定值保險的好處是「出事不用吵」,壞處是如果你高估了,可能多付保費;低估了,出事才發現保障不夠。這不是一條技術性定義,這是你在買保險那一刻就必須做的戰略選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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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