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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51 條(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2.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3.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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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hih
17 day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追溯保險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 無危險,無保險 Exc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主觀說 2.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3.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chanyahsin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危險的不確定性,係以契約當事人之主觀認知為準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