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51 條(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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