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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68 條(違背特約條款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2.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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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68 I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II 「第63條第3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除斥期間) 🔵葉啟洲師、部分實務: 實務上有所謂「隱藏性義務」(部分保險條款形式上似為「危險限制條款/除外條款」,看似保險人當然免責而無須考慮要保人or被保險人之可歸責性且無須行使解除權,惟實質上則係「課與要保人or被保險人📌特種義務之特約條款」,以規避相關規定),對被保險人/要保人權益產生不當限制,應予「穿透」 ➡️66違反特約義務條款、68 1得解除契約、54 1相對強制規定,無效 🔵汪信君師:直接適用54-1
ihy4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汪信君師:免責約款無除斥期間的適用
jimi1976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沒有報警 特種義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