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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70 條(火災保險人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2.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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