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71 條(集合保險契約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 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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