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71 條(集合保險契約之責任)
- 1.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 2.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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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71 條規定集合保險: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物載明於保單即為保險標的,視同第三人利益契約。
Q · 火險可以涵蓋家屬或室友的東西嗎?
依保險法第 71 條,火險可採「集合保險」方式投保,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只要在保單上載明,即為保險標的;危險發生時,依第二項視同為第三人利益契約,這些人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不需透過要保人轉手。關鍵在於投保時要主動要求加註「涵蓋同居人動產」。
白話解讀
一般人以為火險只保「你自己的東西」。但如果你家失火,燒掉的可能不只是你的財產,還有你太太的衣服、你兒子的電腦、你請的看護放在客房的行李、你室友的腳踏車。這些人的東西你能一起保嗎?可以。這條說的「集合之物」就是把一個空間裡所有物品當成一個整體來投保。只要你在保單裡載明家屬、受僱人、同居人的物品也算保險標的,出事時他們的損失也能獲得理賠。第二項更進一步:這種保單在法律上直接被當作是「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契約。意思是,你的家人或室友不需要自己跟保險公司簽約,他們直接基於你的保單就有權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這是你幫身邊的人撐起的一把傘,前提是你記得在保單上把他們寫進去。
法律定性
集合保險係保險法第 71 條規定,將整體空間內被保險人本人、家屬、受僱人及同居人的動產總括為保險標的之火災保險型態;第二項並將此種契約視同民法第三人利益契約,使第三人取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理賠之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第 71 條是什麼?▾
集合保險條款,允許家屬、受僱人、同居人的物品納入同一份火險保單,並視同第三人利益契約讓他們直接請求理賠。
Q2室友東西被我家火燒了我的保險賠他嗎?▾
保單載明涵蓋同居人動產才賠。室友可依第 71 條第 2 項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Q3「集合之物」是什麼意思?▾
將一個空間裡所有動產當成一整包來保,不需逐件列名。
Q4投保時要怎麼涵蓋家人物品?▾
在保單載明涵蓋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動產,並提供物品大致清單。
Q5民宿房客算同居人嗎?▾
短期房客通常不算,但長期租住可主張類推適用,仍以保單載明為準。
Q6集合保險的同居人定義為何?▾
事實上同住一處之人,不限於法律上同居關係,含室友、長期寄宿親戚。
Q7集合保險出險後怎麼理賠?▾
第三人持身分證明 + 損失清單 + 購買憑證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不需透過要保人。
Q8集合保險的理賠上限是多少?▾
受保險法第 72 條保險金額之拘束,全部第三人理賠合計不得超過保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ndividual_insurance | collective_insurance |
|---|---|---|
| 保險標的範圍 | 僅被保險人名下動產 | 含被保險人 + 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動產(須載明) |
| 第三人請求權 | 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 | 依第 71 條第 2 項視同第三人利益契約,第三人有直接請求權 |
| 保費結構 | 依個別物品價值核保 | 依空間總價估算,通常略高但增幅有限 |
| 理賠舉證難度 | 逐件列名物品較易舉證 | 需證明物品於投保時存在且為涵蓋對象之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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