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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71 條(集合保險契約之責任)

  1. 1.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2. 2.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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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71 條規定集合保險: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物載明於保單即為保險標的,視同第三人利益契約。

Q · 火險可以涵蓋家屬或室友的東西嗎?

依保險法第 71 條,火險可採「集合保險」方式投保,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只要在保單上載明,即為保險標的;危險發生時,依第二項視同為第三人利益契約,這些人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不需透過要保人轉手。關鍵在於投保時要主動要求加註「涵蓋同居人動產」。

白話解讀

一般人以為火險只保「你自己的東西」。但如果你家失火,燒掉的可能不只是你的財產,還有你太太的衣服、你兒子的電腦、你請的看護放在客房的行李、你室友的腳踏車。這些人的東西你能一起保嗎?可以。這條說的「集合之物」就是把一個空間裡所有物品當成一個整體來投保。只要你在保單裡載明家屬、受僱人、同居人的物品也算保險標的,出事時他們的損失也能獲得理賠。第二項更進一步:這種保單在法律上直接被當作是「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契約。意思是,你的家人或室友不需要自己跟保險公司簽約,他們直接基於你的保單就有權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這是你幫身邊的人撐起的一把傘,前提是你記得在保單上把他們寫進去。

法律定性

集合保險係保險法第 71 條規定,將整體空間內被保險人本人、家屬、受僱人及同居人的動產總括為保險標的之火災保險型態;第二項並將此種契約視同民法第三人利益契約,使第三人取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理賠之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第 71 條是什麼?

集合保險條款,允許家屬、受僱人、同居人的物品納入同一份火險保單,並視同第三人利益契約讓他們直接請求理賠。

Q2室友東西被我家火燒了我的保險賠他嗎?

保單載明涵蓋同居人動產才賠。室友可依第 71 條第 2 項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Q3「集合之物」是什麼意思?

將一個空間裡所有動產當成一整包來保,不需逐件列名。

Q4投保時要怎麼涵蓋家人物品?

在保單載明涵蓋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動產,並提供物品大致清單。

Q5民宿房客算同居人嗎?

短期房客通常不算,但長期租住可主張類推適用,仍以保單載明為準。

Q6集合保險的同居人定義為何?

事實上同住一處之人,不限於法律上同居關係,含室友、長期寄宿親戚。

Q7集合保險出險後怎麼理賠?

第三人持身分證明 + 損失清單 + 購買憑證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不需透過要保人。

Q8集合保險的理賠上限是多少?

受保險法第 72 條保險金額之拘束,全部第三人理賠合計不得超過保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dividual_insurancecollective_insurance
保險標的範圍僅被保險人名下動產含被保險人 + 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動產(須載明)
第三人請求權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依第 71 條第 2 項視同第三人利益契約,第三人有直接請求權
保費結構依個別物品價值核保依空間總價估算,通常略高但增幅有限
理賠舉證難度逐件列名物品較易舉證需證明物品於投保時存在且為涵蓋對象之財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保険法 第8条(他人のためにする保険契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65條(第三人利益保險)
🇩🇪 德國VVG § 89(Versicherung für eine Sachgesamtheit)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 L121-10(Assurance pour le compte de qui il appartiendra)
🇺🇸 美國Third Party Beneficiary Insurance Doctrine(Restatement of Contracts § 302)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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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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