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保險法 第 71 條(集合保險契約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2. 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