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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71 條(集合保險契約之責任)

  1. 1.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2. 2.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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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71 條規定集合保險: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物載明於保單即為保險標的,視同第三人利益契約。

Q · 火險可以涵蓋家屬或室友的東西嗎?

依保險法第 71 條,火險可採「集合保險」方式投保,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只要在保單上載明,即為保險標的;危險發生時,依第二項視同為第三人利益契約,這些人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不需透過要保人轉手。關鍵在於投保時要主動要求加註「涵蓋同居人動產」。

白話解讀

一般人以為火險只保「你自己的東西」。但如果你家失火,燒掉的可能不只是你的財產,還有你太太的衣服、你兒子的電腦、你請的看護放在客房的行李、你室友的腳踏車。這些人的東西你能一起保嗎?可以。這條說的「集合之物」就是把一個空間裡所有物品當成一個整體來投保。只要你在保單裡載明家屬、受僱人、同居人的物品也算保險標的,出事時他們的損失也能獲得理賠。第二項更進一步:這種保單在法律上直接被當作是「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契約。意思是,你的家人或室友不需要自己跟保險公司簽約,他們直接基於你的保單就有權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這是你幫身邊的人撐起的一把傘,前提是你記得在保單上把他們寫進去。

法律定性

集合保險係保險法第 71 條規定,將整體空間內被保險人本人、家屬、受僱人及同居人的動產總括為保險標的之火災保險型態;第二項並將此種契約視同民法第三人利益契約,使第三人取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理賠之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室友的東西被我家的火燒了,我的保險賠他嗎?

看你的保單有沒有載明同居人的物品為保險標的。有的話,他可以直接向你的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依保險法第 71 條第 2 項視同第三人利益契約)。沒有的話,你的保險不賠他的東西,他只能向你個人求償。內行人提示:投保時多加一句「涵蓋同居人動產」,保費通常增加很少,但可以避免日後室友來跟你個人求償的麻煩。

Q2「集合之物」是什麼意思?

把一個空間裡的所有動產當成一包來保,而不是一件一件單獨保。家具、電器、衣物、書籍全部加在一起就是集合之物。好處是不用逐件列名,壞處是理賠時對個別物品的價值認定可能有爭議。內行人提示:高價物品(珠寶、藝術品、名錶)最好另外單獨列名投保並附鑑價證明,不要混在集合物裡,否則理賠時保險公司可能對價值有很大的議價空間。

Q3保險法第 71 條是什麼?

集合保險條款,允許家屬、受僱人、同居人物品納入同一張火險保單,並依第 2 項視同第三人利益契約讓他們有獨立請求權。

Q4保險法上的同居人定義是什麼?

事實上與被保險人同住一處之人,含室友、寄宿學生、長期住宿親戚,不限於法律上同居關係。

Q5什麼是第三人利益契約?

契約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取得權利之契約,第三人得直接請求給付,無需透過契約當事人轉手。

Q6怎麼讓家人室友物品也納入我的火險?

投保時主動要求保險公司在保單載明「涵蓋被保險人之家屬、受僱人及同居人之動產」並提供物品大致清單。

Q7集合保險出險後家人怎麼請求理賠?

持身分證明、損失清單、購買憑證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依第 71 條第 2 項視同第三人利益契約有獨立請求權。

Q8集合保險的保費怎麼算?

依空間內動產總價估算,通常略高於僅保被保險人物品,但增幅有限,視保險公司核保政策而定。

Q9如何證明家人物品確實存在保單涵蓋範圍?

投保時拍照建檔、保留購買發票、定期更新物品清單,理賠時舉證壓力大幅降低。

Q10集合保險 vs 個別物品保險差在哪?

集合保險涵蓋整體空間動產含同住人物品;個別物品保險只保特定列名物品但價值認定較精確。

Q11民宿房客算同居人嗎?

短期房客通常不算,但長期租住可主張類推適用,仍須保單明確載明,建議另投旅館業綜合保險。

Q12集合保險 vs 民法第三人利益契約一般規定差在哪?

民法 269 是一般規定須當事人明示,保險法 71 條第 2 項則法定視同,無需另行約定即生第三人利益效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dividual_insurancecollective_insurance
保險標的範圍僅被保險人名下動產含被保險人 + 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動產(須載明)
第三人請求權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依第 71 條第 2 項視同第三人利益契約,第三人有直接請求權
保費結構依個別物品價值核保依空間總價估算,通常略高但增幅有限
理賠舉證難度逐件列名物品較易舉證需證明物品於投保時存在且為涵蓋對象之財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保険法 第8条(他人のためにする保険契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65條(第三人利益保險)
🇩🇪 德國VVG § 89(Versicherung für eine Sachgesamtheit)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 L121-10(Assurance pour le compte de qui il appartiendra)
🇺🇸 美國Third Party Beneficiary Insurance Doctrine(Restatement of Contracts §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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