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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76 條(超額保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2.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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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保險標的物)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火災保險 惡意超額保險 「無詐欺」情事者,Exc「📌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火災保險 善意超額保險 II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火災保險 善意超額保險 利得禁止原則/損害填補原則
wx68
2 years ago
規定在火災保險,但82-1將此規定準用於財產保險,將此規定限於財產保險上,排出了人身保險適用的可能 實質上創造了財產保險的通則,解決保險法架構上的缺失
wx68
2 years ago
損害填補(利得禁止)原則 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多數說)或損害保險(少數說) 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多數說)或定額保險(少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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