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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76 條(超額保險)

  1. 1.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2. 2.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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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76 條規範超額保險,詐欺型他方可解除契約並求償,善意型限於標的價值有效並按比例退費,定值保險不適用。

Q · 房子值 800 萬卻保了 1200 萬,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 76 條,這是超額保險。如果是故意灌高保額(詐欺),保險公司可以解除整份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是無心保太多(善意),契約效力限縮到標的物實際價值(800 萬),並依第二項通知對方後按比例調降保額及退還溢繳保費。定值保險不適用本條限制。

白話解讀

一間市價 800 萬的房子投保 1200 萬的火險,這 400 萬的差額就是「超額保險」。第76條把超額保險分成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後果。第一種:有詐欺。如果你故意灌高保險金額想多拿理賠金,對方(保險公司)可以直接解除整份契約,不只是砍回 800 萬,是整份合約作廢,連已經發生的損失都不賠,而且保險公司還能跟你要損害賠償。第二種:沒有詐欺,只是搞錯了。這時候契約不會被解除,但效力只到實際價值為止,超出的部分形同不存在。更重要的是第二項:一旦任何一方發現超額,通知對方之後,保險金額和保費都要按比例調降。也就是說,你多繳的保費可以拿回來。很多人不知道這一點,白白多繳了好幾年的保費。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76 條為超額保險規範性條文,將「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區分為詐欺型(他方得解除並請求賠償)與善意型(契約於標的價值限度內有效,並可按比例調降保額與保費),構成台灣財產保險「禁止獲利原則」的核心制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原保險金額(新台幣)標的物實際價值(新台幣)原年保費(新台幣)已繳保費年數(年)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第 76 條是什麼?

規範超額保險的兩種法律後果:詐欺型可解約求償、善意型限縮契約效力到標的價值並按比例退費。

Q2我不是故意保太多,保險公司會拒賠嗎?

不會全部拒賠。本條限縮契約效力到標的物實際價值,但不解除整份契約。

Q3超額保險多繳的保費可以退嗎?

可以。依第 76 條第 2 項,通知對方後保費按比例減少,溢繳部分應退還。

Q4什麼是超額保險的詐欺?

投保時明知標的物真實價值卻故意灌高保額,意圖透過保險獲利之行為。

Q5定值保險為什麼不適用超額保險限制?

定值保險投保時雙方已約定標的價值,依第 73 條雙方合意排除超額保險的限縮效果。

Q6如何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調降保額?

以存證信函或書面 email,明確援引保險法第 76 條第 2 項,要求調降保額並退還溢繳保費。

Q7保險公司沒查清楚就承保超額,能用本條拒賠嗎?

不能。第 76 條的詐欺判斷對象是投保人,保險公司未盡查價義務反而對投保人有利。

Q8超額保險和複保險有什麼不同?

超額保險是「同一保單超過標的價值」;複保險是「同一標的物多張保單合計超過價值」,分別適用第 76 條與第 37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詐欺型超額保險善意型超額保險
適用情境故意灌高保額意圖獲利無心保太多(不知真實價值)
法律後果他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契約於標的價值限度內有效
保費處理解約後保費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處理通知對方後按比例調降並退還溢繳
定值保險仍適用(仍可解約求償)明文排除(約定值即為理賠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法 第 9 条(超過保険)
🇰🇷 韓國상법 제669조(초과보험)
🇨🇳 中國保險法 第 55 條(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 德國VVG § 74(Überversicherung)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L.121-3
🇺🇸 美國State Insurance Codes(e.g., NY Insurance Law § 3404)+ Indemnity Princip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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