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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78 條(損失估計遲延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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