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79 條(估計損失費用之負擔)
- 1.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2.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79 條:證明及估計損失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不足額保險時,按比例分擔。
Q · 保險公司估損的鑑定費用要我自己出嗎?
依保險法第 79 條第一項,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上由保險人(保險公司)負擔,被保險人不需自掏腰包付鑑定費。但第二項設有但書:若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物實際價值(即「不足額保險」),則準用同法第 77 條按比例分擔。例如房屋市值 2,000 萬但只投保 1,000 萬,鑑定費保險人僅負擔 50%。
白話解讀
你家失火了,保險公司派公證行來估損失。公證行做完報告,開了一張帳單給你,上面寫著鑑定費用八萬元。你愣住了:我都已經受災了,還要自掏腰包付鑑定費?不用。第79條說得清清楚楚:證明和估計損失的必要費用,除非保險契約另有約定,由保險人(也就是保險公司)負擔。但這條有一個但書陷阱,藏在第二項:如果你投保的金額不夠(低於標的物實際價值),保險公司只按比例分擔費用。比如你的房子值2000萬但你只保了1000萬,保險公司只負擔50%的鑑定費用,另一半你要自己出。這就是不足額保險的連鎖效應,連鑑定費用都會被打折。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79 條規範估損費用之歸屬:為證明及估計保險事故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原則由保險人(保險公司)負擔;但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價值時,依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擔原則處理。本條為財產保險理賠程序之費用負擔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79 條規定什麼?▾
估損必要費用原則由保險公司負擔,但不足額保險時按比例分擔。
Q2保險公司派的公證行費用誰出?▾
依第 79 條第一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保險公司全額負擔。
Q3什麼算是「必要費用」?▾
公證費、鑑定費、會計師查核費、結構技師估算費等與估損直接相關之合理支出。
Q4不足額保險時鑑定費怎麼算?▾
依第 77 條準用,保險金額 ÷ 標的物價值 = 保險人負擔比例。
Q5保險公司要我付一半鑑定費怎麼辦?▾
先翻保險契約有無費用負擔特約,無則引用第 79 條第一項書面拒絕。
Q6自己另請公證人費用能向保險公司請款嗎?▾
若能證明屬「必要費用」(如保險人鑑定明顯有瑕疵),可主張保險人負擔。
Q7估損費用請求權有時效嗎?▾
附隨於保險理賠請求權,適用保險法第 65 條 2 年時效。
Q8海上保險的估損費用也適用第 79 條嗎?▾
依第 84 條準用海商法相關規定,原則類似但有特別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cost_burden | legal_basis | exception |
|---|---|---|---|
| 足額保險(保額 ≥ 標的物價值) | 保險人 100% | 第 79 條第一項 | 契約另有訂定 |
| 不足額保險(保額 < 標的物價值) | 保險人按比例(保額 ÷ 價值) | 第 79 條第二項準用第 77 條 | 契約另有訂定 |
| 超額保險(保額 > 標的物價值) | 保險人 100%(超額部分另議) | 第 79 條第一項 + 第 76 條超額處理 | 如為故意超額則契約無效 |
| 海上保險 | 原則同上但依海商法特別規定 | 第 84 條準用海商法 | 海事公估特別費用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