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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保險法79估計損失費用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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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2. 2.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79 條:證明及估計損失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不足額保險時,按比例分擔。

Q · 保險公司估損的鑑定費用要我自己出嗎?

原則保險人全額負擔;不足額保險時比例分擔。

依保險法第 79 條第一項,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上由保險人(保險公司)負擔,被保險人不需自掏腰包付鑑定費。但第二項設有但書:若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物實際價值(即「不足額保險」),則準用同法第 77 條按比例分擔。例如房屋市值 2,000 萬但只投保 1,000 萬,鑑定費保險人僅負擔 50%。

白話解讀

你家失火了,保險公司派公證行來估損失。公證行做完報告,開了一張帳單給你,上面寫著鑑定費用八萬元。你愣住了:我都已經受災了,還要自掏腰包付鑑定費?不用。第79條說得清清楚楚:證明和估計損失的必要費用,除非保險契約另有約定,由保險人(也就是保險公司)負擔。但這條有一個但書陷阱,藏在第二項:如果你投保的金額不夠(低於標的物實際價值),保險公司只按比例分擔費用。比如你的房子值2000萬但你只保了1000萬,保險公司只負擔50%的鑑定費用,另一半你要自己出。這就是不足額保險的連鎖效應,連鑑定費用都會被打折。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79 條規範估損費用之歸屬:為證明及估計保險事故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原則由保險人(保險公司)負擔;但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價值時,依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擔原則處理。本條為財產保險理賠程序之費用負擔規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公司請的公證行費用我要分擔嗎?

依保險法第 79 條第一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則上由保險公司全額負擔。被保險人收到分擔通知時應先翻閱保險契約,若無費用負擔特約則可書面拒絕。但若為不足額保險,依第二項準用第 77 條按比例分擔。

Q2保險公司估的金額不滿意,自己另請公證人費用誰出?

原則自費。但若能證明保險公司鑑定報告明顯有瑕疵(漏估項目、計算錯誤),自請鑑定的費用可主張屬第 79 條第一項「必要費用」由保險人負擔。內行人提示:先書面具體指出保險公司公證報告瑕疵並提出異議,再自請鑑定,「必要性」抗辯更站得住腳。

Q3不足額保險的鑑定費用怎麼分?

依第 79 條第二項準用第 77 條,按保險金額 ÷ 標的物實際價值之比例由保險人負擔。例如房屋價值 2,000 萬只保 1,000 萬,比例為 50%,鑑定費 10 萬則保險人負擔 5 萬、被保險人負擔 5 萬。投保時省下的保費差額,往往遠小於出事後鑑定費分擔的成本。

Q4保險法 79 條是什麼?

建立估損必要費用歸屬規則,原則由保險公司負擔,不足額保險時按比例分擔。屬火災保險章程序性核心規定。

Q5保險公司派的公證行費用誰出?

依第 79 條第一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保險公司全額負擔,被保險人不需自掏腰包。

Q6什麼是不足額保險?

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物實際價值之保險契約。理賠及估損費用均按比例計算,是常見的隱藏成本來源。

Q7估損必要費用包含哪些項目?

公證費、損害鑑定費、會計師查核費、結構技師估算費、設備殘值評估費等與估損直接相關之合理支出。

Q8鑑定費用怎麼分擔?

翻保險契約特約 → 無特約則依第 79 條第一項保險人全額 → 不足額保險則準用第 77 條按比例。

Q9不足額保險的鑑定費怎麼算?

保險人負擔金額 = 估損費用 × (保險金額 ÷ 標的物實際價值)。例:價值 2000 萬保 1000 萬,比例為 50%。

Q10怎麼拒絕保險公司要求分擔費用?

1) 翻契約找有無費用負擔特約 2) 無特約則書面回函引用第 79 條第一項 3) 必要時申請金融消費評議。

Q11自費另請公證人怎麼向保險公司請款?

1) 先書面指出保險公司公證報告瑕疵 2) 自請鑑定保留收據 3) 主張屬「必要費用」依第 79 條第一項請款。

Q12保險法 79 條 vs 第 33 條差在哪?

第 79 條是估損費用(事故後證明損失),第 33 條是損害防止費用(事故當下減損措施),兩者均由保險人負擔但情境與時點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cost_burdenlegal_basisexception
足額保險(保額 ≥ 標的物價值)保險人 100%第 79 條第一項契約另有訂定
不足額保險(保額 < 標的物價值)保險人按比例(保額 ÷ 價值)第 79 條第二項準用第 77 條契約另有訂定
超額保險(保額 > 標的物價值)保險人 100%(超額部分另議)第 79 條第一項 + 第 76 條超額處理如為故意超額則契約無效
海上保險原則同上但依海商法特別規定第 84 條準用海商法海事公估特別費用

cost_burden

足額保險(保額 ≥ 標的物價值)
保險人 100%
不足額保險(保額 < 標的物價值)
保險人按比例(保額 ÷ 價值)
超額保險(保額 > 標的物價值)
保險人 100%(超額部分另議)
海上保險
原則同上但依海商法特別規定

legal_basis

足額保險(保額 ≥ 標的物價值)
第 79 條第一項
不足額保險(保額 < 標的物價值)
第 79 條第二項準用第 77 條
超額保險(保額 > 標的物價值)
第 79 條第一項 + 第 76 條超額處理
海上保險
第 84 條準用海商法

exception

足額保險(保額 ≥ 標的物價值)
契約另有訂定
不足額保險(保額 < 標的物價值)
契約另有訂定
超額保險(保額 > 標的物價值)
如為故意超額則契約無效
海上保險
海事公估特別費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韓國상법 제676조(損害額算定 관련)
中國保险法 第64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德國VVG § 85(Kosten der Schadensermittlu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保險人破產時,人壽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   前項情形,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險積存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

(0251127 全文修正)

以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   保險人或要保人故意違反前項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0520820 全文修正)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0181224 制定)

保險人破產時,人壽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   前項情形,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險積存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

(0251127 全文修正)

以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   保險人或要保人故意違反前項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0520820 全文修正)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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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79 條規定:「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保險金額不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7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