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82 條(標的物分損時契約之終止)
- 1.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2.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3.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 4.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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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82 條規定部分損失理賠後雙方有 30 天終止權,不終止則後續理賠以保額餘額為限。
Q · 保險出險理賠後,保額會被吃掉嗎?
依保險法第 82 條第四項,部分損失理賠後若雙方都未終止契約,保險人對後續事故的責任以保額減已賠金額之餘額為限。保了 1,000 萬、第一次賠 300 萬,下次最多只賠 700 萬,保費卻沒變少。第二項並設一個月除斥期間,賠償金給付後一個月內不行使終止權,權利就永遠消滅,被鎖定在縮水保額的舊保單。
白話解讀
一場小火災燒了倉庫的三分之一。保險公司賠了損失。然後呢?大部分人以為故事到這裡就結束了。但第82條說故事才剛進入最關鍵的決策點。火災後,你和保險公司都有權選擇:要不要終止這份保險契約?這不是小事。因為如果你們都沒說要終止,保險公司接下來的理賠責任會自動縮水,只剩「原保額減掉已賠金額」的餘額。你原本保了1000萬,這次賠了400萬,之後你的保障就只剩600萬了,保費卻沒有減少。而且,你只有一個月的決策窗口。保險公司賠完後一個月內不行使終止權,這個權利就永遠消滅了。保險公司如果要終止,還必須提前15天通知你。終止後,未損失部分的保費要退給你。每一個數字、每一個期限都藏著策略意涵。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82 條為財產保險部分損失後的契約調整總則,建立四項機制:要保人與保險人之雙方終止權、一個月除斥期間、保險人終止應於 15 日前通知、雙方均不終止時的保額餘額責任原則,是部分損失理賠後雙方關係重整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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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出險後保額會減少嗎?▾
會。若理賠後未終止重買,後續事故責任以保額餘額為限。
Q2保險理賠後可以解約嗎?▾
可以。雙方都有終止權,但需在 30 天除斥期間內行使。
Q330 天除斥期間是什麼意思?▾
賠償金給付日起算一個月,過期權利消滅,不可中斷不可延長。
Q4保險公司可以單方面解約嗎?▾
可以。但須在賠償後一個月內行使,並提前 15 天書面通知。
Q5保額餘額責任怎麼計算?▾
原保額減去已賠金額的差額,即為後續事故的最高理賠上限。
Q6終止後保費可以退多少?▾
未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比例退還,可作為重新投保的資金。
Q7錯過 30 天還能補救嗎?▾
除斥期間過後無法終止重買,可向原保險公司申請加保批單補足保額。
Q8終止重投 vs 繼續舊保單哪個划算?▾
視重投費率、剩餘保費、保額缺口風險而定,需逐案算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繼續舊保單 | 終止重新投保 | 申請加保批單 |
|---|---|---|---|
| 保額狀態 | 已縮水至餘額(原保額減已賠金額) | 回復完整保額 | 可補回但需額外保費 |
| 保費負擔 | 原保費不變但保障打折 | 退舊保費 + 繳新保費(可能費率調整) | 額外加保保費 |
| 核保風險 | 無需重新核保 | 需重新核保,曾出險可能影響費率 | 原保險公司內部加保,較簡化 |
| 時間窗口 | 默認選項,無需行動 | 30 天除斥期間內必須行動 | 無除斥期限制 |
| 適用情境 | 未來事故風險低、保額缺口可承擔 | 新保險公司費率更優、需完整保障 | 對原保險公司滿意但需補保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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