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82 條(標的物分損時契約之終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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