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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保險法 第 82 條(標的物分損時契約之終止)

  1. 1.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2. 2.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3. 3.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4. 4.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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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82 條規定部分損失理賠後雙方有 30 天終止權,不終止則後續理賠以保額餘額為限。

Q · 保險出險理賠後,保額會被吃掉嗎?

依保險法第 82 條第四項,部分損失理賠後若雙方都未終止契約,保險人對後續事故的責任以保額減已賠金額之餘額為限。保了 1,000 萬、第一次賠 300 萬,下次最多只賠 700 萬,保費卻沒變少。第二項並設一個月除斥期間,賠償金給付後一個月內不行使終止權,權利就永遠消滅,被鎖定在縮水保額的舊保單。

白話解讀

一場小火災燒了倉庫的三分之一。保險公司賠了損失。然後呢?大部分人以為故事到這裡就結束了。但第82條說故事才剛進入最關鍵的決策點。火災後,你和保險公司都有權選擇:要不要終止這份保險契約?這不是小事。因為如果你們都沒說要終止,保險公司接下來的理賠責任會自動縮水,只剩「原保額減掉已賠金額」的餘額。你原本保了1000萬,這次賠了400萬,之後你的保障就只剩600萬了,保費卻沒有減少。而且,你只有一個月的決策窗口。保險公司賠完後一個月內不行使終止權,這個權利就永遠消滅了。保險公司如果要終止,還必須提前15天通知你。終止後,未損失部分的保費要退給你。每一個數字、每一個期限都藏著策略意涵。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82 條為財產保險部分損失後的契約調整總則,建立四項機制:要保人與保險人之雙方終止權、一個月除斥期間、保險人終止應於 15 日前通知、雙方均不終止時的保額餘額責任原則,是部分損失理賠後雙方關係重整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原保額(萬)已賠金額(萬)未到期保費(元)新保單詢價保費(元)未來一年事故再發機率(0-1)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出險後保額會減少嗎?

會。若理賠後未終止重買,後續事故責任以保額餘額為限。

Q2保險理賠後可以解約嗎?

可以。雙方都有終止權,但需在 30 天除斥期間內行使。

Q330 天除斥期間是什麼意思?

賠償金給付日起算一個月,過期權利消滅,不可中斷不可延長。

Q4保險公司可以單方面解約嗎?

可以。但須在賠償後一個月內行使,並提前 15 天書面通知。

Q5保額餘額責任怎麼計算?

原保額減去已賠金額的差額,即為後續事故的最高理賠上限。

Q6終止後保費可以退多少?

未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比例退還,可作為重新投保的資金。

Q7錯過 30 天還能補救嗎?

除斥期間過後無法終止重買,可向原保險公司申請加保批單補足保額。

Q8終止重投 vs 繼續舊保單哪個划算?

視重投費率、剩餘保費、保額缺口風險而定,需逐案算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繼續舊保單終止重新投保申請加保批單
保額狀態已縮水至餘額(原保額減已賠金額)回復完整保額可補回但需額外保費
保費負擔原保費不變但保障打折退舊保費 + 繳新保費(可能費率調整)額外加保保費
核保風險無需重新核保需重新核保,曾出險可能影響費率原保險公司內部加保,較簡化
時間窗口默認選項,無需行動30 天除斥期間內必須行動無除斥期限制
適用情境未來事故風險低、保額缺口可承擔新保險公司費率更優、需完整保障對原保險公司滿意但需補保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保険法 第31条(保険契約者による解除)
🇰🇷 韓國상법 제655조(보험사고로 인한 보험계약의 효력)
🇨🇳 中國保险法 第58条(部分赔款后合同效力)
🇩🇪 德國VVG § 92(Kündigung nach Versicherungsfall)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113-16(Résiliation après sinis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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