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92 條(第三人利益契約)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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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92 條規定,企業所投保之責任保險,自動擴及代理人、管理人、監督人,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Q · 我幫公司買的責任保險,員工闖禍會賠嗎?
依保險法第 92 條,企業所訂立之責任保險契約,自動擴及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本條為強制性法定擴張,保險公司不得以「闖禍者非被保險人本人」為由拒絕理賠,無需另外加保亦無需額外保費。
白話解讀
你開了一家餐廳,買了責任保險,怕客人在你店裡滑倒求償。但有一天出事的不是你本人的疏忽,是你請的店長沒擦地板害客人摔斷腿。你心想:「我的保險只保我,店長闖的禍不關保險公司的事吧?」錯了。這條法律說,你幫你的事業買的責任保險,自動延伸保護到你的代理人、管理人、監督人。不需要另外加保,不需要另外付錢,法律直接把這張保護傘撐大。它的邏輯是:企業經營不可能全靠老闆一個人,幫你做事的人闖的禍,本質上就是你事業營運風險的一部分。保險公司當初承保的就是這個風險,不能因為出事的是你的員工就切割。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92 條為責任保險特別規定,當被保險人為其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投保時,其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因執行職務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該保險契約視同並為該等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此為法定強制擴張,屬於第三人利益契約之特別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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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 92 條是什麼?▾
規定企業責任保險自動延伸保護代理人、管理人、監督人,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契約。
Q2員工執行職務造成的賠償責任,公司的責任險會賠嗎?▾
會。依保險法 92 條,代理人、管理人、監督人執行職務所負賠償責任,自動納入保險保護範圍。
Q3保險公司用「闖禍者不是被保險人」為由拒賠合法嗎?▾
不合法。保險法 92 條為強制性法定擴張,保險公司不得以此理由拒賠。
Q4代理人、管理人、監督人怎麼定義?▾
代理人為代替處理事務者,管理人為負責營運管理者,監督人為負責監督業務執行者,實務從寬解釋。
Q5保險法 92 條保護的是員工個人還是企業?▾
雙方都保護。員工免於個人承擔賠償風險,企業免於連帶責任財務黑洞。
Q6工讀生、約聘人員闖禍也適用嗎?▾
適用。實務上法院從寬解釋,只要為事業執行職務之人員,均納入保護。
Q7下班後員工自己造成的事故,保險還賠嗎?▾
不賠。必須是執行業務範圍內的行為,下班後個人行為非保險法 92 條保護範疇。
Q8與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連帶責任的關係是什麼?▾
民法 188 規定企業對員工執行職務的連帶責任,保險法 92 確保此責任有保險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acet | 未適用92條(一般想像) | 適用92條(法定) |
|---|---|---|
| 保護對象 | 僅被保險人本人 | 被保險人 + 代理人 + 管理人 + 監督人 |
| 舉證責任 | 需證明被保險人本人有過失 | 證明執行職務之代理人/管理人/監督人有過失即可 |
| 保費負擔 | 需另外加保 | 無需額外保費,自動延伸 |
| 契約性質 | 雙方契約 | 第三人利益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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