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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92 條(第三人利益契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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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例如商品責任險)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葉啟洲師: 管理人或監督人實為188受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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