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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95-2 條(以受僱人不誠實行為之保險契約應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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