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95-2 條(以受僱人不誠實行為之保險契約應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