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95-2 條(以受僱人不誠實行為之保險契約應載事項)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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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95-2 條規範誠實保證保險的特別記載事項,除一般項目外,必須載明被保險人與受僱人的身分認定資訊。
Q · 員工偷錢保險到底賠不賠?為什麼有人買了還是被拒賠?
依保險法第 95-2 條,誠實保證保險契約必須載明兩件事:第一是被保險人姓名與住所,第二是受僱人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少了一項,當員工發生不誠實行為時,保險公司可能以「受僱人身分認定不明」為由產生理賠爭議。實務上「全體員工」這種概括式記載常成為爭議焦點,派遣人員、工讀生、實習生是否落在保障範圍內常需逐案認定。
白話解讀
台灣每年有數千件員工侵占、挪用公款的案件,很多老闆事後才發現「我以為保險會賠」,結果保險公司翻開保單說:你連這個員工的名字都沒寫清楚,我憑什麼認定他是你的受僱人?這條就是在處理這個問題。保證保險裡有一種專門保「員工不誠實」的險種(俗稱誠實保證保險),保單上除了一般保險契約的基本資料(第55條規定的那些),還必須額外寫清楚兩件事:被保險人(也就是你,老闆)的姓名住所,以及受僱人的姓名、職稱、或其他能確認身分的方式。少寫一項,出事的時候理賠就有爭議。這不是保險公司刁難你,是法律規定的最低門檻。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95-2 條為誠實保證保險契約(俗稱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的特別記載事項規定。除第 55 條規範的保險契約一般應載事項外,必須額外記載被保險人姓名住所,以及受僱人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作為理賠時認定保障對象與行為主體的法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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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誠實保證保險是什麼?▾
專保員工不誠實行為(侵占、挪用、詐欺)造成雇主損失的險種,性質屬保證保險之一種。
Q2保險法第 95-2 條規定哪兩件事?▾
除第 55 條一般記載事項外,必須額外記載被保險人姓名住所、受僱人姓名/職稱/認定方式。
Q3保單寫「全體員工」夠嗎?▾
屬於概括式記載,邊界模糊(派遣、工讀、實習如何認定常起爭議),實務建議搭配職稱或部門明確化。
Q4員工離職後才發現他之前侵占,保險還賠嗎?▾
看不誠實行為發生時是否在保單期間內且該員工已記載,並注意保單是否有「發現期間」條款。
Q5被保險人不寫住所可以嗎?▾
不行。第 95-2 條第 1 款明定須記載被保險人姓名及住所,缺一項即不符法定記載要求。
Q6理賠被拒可以申訴嗎?▾
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免費),或循民事訴訟主張保單記載歧義應作有利被保險人解釋。
Q7保險法第 95-2 跟第 95-3 條差在哪?▾
95-2 是員工不誠實行為的誠實保證保險、95-3 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務履行保證保險,記載要件不同。
Q8新進員工沒登記就出事怎麼辦?▾
依保單是列名制或概括制處理;列名制可能不予理賠、概括制需逐案認定是否落入受僱人範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95_2 | article_95_3 |
|---|---|---|
| 保險事故 | 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侵占、挪用、偷竊、詐欺) |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
| 保障對象關係 | 雇主與受僱人之僱傭關係 |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債之關係 |
| 特別記載事項(除第 55 條外) | 被保險人姓名住所 + 受僱人姓名/職稱/認定方式 | 被保險人姓名住所 + 債務人姓名/職稱/認定方式 + 被保證之債務內容 |
| 典型應用情境 |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銀行員工不誠實險、會計事務所員工保證 | 工程履約保證、契約履行保證、付款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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