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95-3 條(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之保險契約應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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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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