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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97 條(標的物查勘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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