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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97 條(標的物查勘權)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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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97 條賦予保險人對標的物隨時查勘權,建議修復遭拒時得書面終止保險契約全部或一部分。

Q · 保險公司可以隨時來查我的東西嗎?

依保險法第 97 條,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物享有法定的隨時查勘權。查勘後若發現標的物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可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保險公司可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全部或一部分。三道程序缺一不可:查勘、書面建議、書面終止。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賣你保單之後不是就放著等你出事。這條給了保險公司一項你可能不知道的權力:隨時查勘你的保險標的物。你的工廠、你的倉庫、你保了火險的那棟房子,保險公司想來看就能來看。如果他們看了覺得有問題,比方說消防設備壞了、屋頂漏水沒修、電線裸露有短路風險,他們會「建議」你修。但這個「建議」不是客氣話,是帶著牙齒的:你不接受,保險公司可以直接書面通知終止你的保險契約,全部或部分都可以。換句話說,你花了保費買了保障,但如果你不維護保險標的物的狀態,保險公司有權收回這個保障。這不是霸王條款,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97 條為財產保險共通規範,賦予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隨時查勘的法定權利,並建立「查勘 → 建議修復 → 不接受 → 書面終止」的契約終止程序,是保險人風險控制機制的核心條文,與第 59 條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互補運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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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公司可以隨時來查保險標的物嗎?

可以。保險法第 97 條明文授權隨時查勘,被保險人很難拒絕,實務上保險公司通常會預約

Q2查勘後不接受建議會怎樣?

保險公司可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全部或一部分,未到期保費按比例退還

Q3保險終止是全部終止還是可以部分終止?

法條寫「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A 棟有問題只終止 A 棟、B/C 棟繼續有效

Q4保險公司可以不查勘就直接終止嗎?

不行。第 97 條明定須先查勘、書面建議、不接受才能書面終止,跳過程序可主張不合法

Q5改善要花多少錢可以協商嗎?

可以。實務上保險公司多接受分階段改善或替代方案,書面回覆改善計畫是關鍵

Q6查勘權跟危險增加通知義務有什麼關係?

查勘權由保險人主動發動,危險增加通知(第 59 條)是要保人主動義務,雙軌互補

Q7保險公司用查勘權當作不賠的理由合法嗎?

不一定。若查勘時未提建議或建議模糊,事後以「標的物維護不當」拒賠舉證困難

Q8被終止後沒保險空窗期怎麼辦?

立即另找保險公司投保,避免標的物在無保險狀態下發生事故導致全額自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97_inspectionart_59_notification
權利發動者保險公司(主動查勘)要保人/被保險人(主動通知)
觸發時點保險人隨時可發動危險增加時要保人應通知
未配合後果保險人得書面終止契約違反義務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程序門檻查勘 → 建議 → 不接受 → 終止通知 → 保險人調整保費或解除
終止彈性可全部或部分終止整張契約解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法(2008)第 29 条(危険増加に関する通知義務)+ 商法旧第 656 条系規定
🇰🇷 韓國상법 제652조(위험변경증가의 통지와 계약해지)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 52 條(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之處理)
🇩🇪 德國VVG § 23-§ 27(Gefahrerhöhung 危險增加通知與保險人解除權)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L113-2, L113-4(aggravation de risque)
🇺🇸 美國Insurance Code(州別法規 inspection clause / increase in hazard pro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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