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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97 條(標的物查勘權)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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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97 條賦予保險人對標的物隨時查勘權,建議修復遭拒時得書面終止保險契約全部或一部分。

Q · 保險公司可以隨時來查我的東西嗎?

依保險法第 97 條,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物享有法定的隨時查勘權。查勘後若發現標的物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可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保險公司可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全部或一部分。三道程序缺一不可:查勘、書面建議、書面終止。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賣你保單之後不是就放著等你出事。這條給了保險公司一項你可能不知道的權力:隨時查勘你的保險標的物。你的工廠、你的倉庫、你保了火險的那棟房子,保險公司想來看就能來看。如果他們看了覺得有問題,比方說消防設備壞了、屋頂漏水沒修、電線裸露有短路風險,他們會「建議」你修。但這個「建議」不是客氣話,是帶著牙齒的:你不接受,保險公司可以直接書面通知終止你的保險契約,全部或部分都可以。換句話說,你花了保費買了保障,但如果你不維護保險標的物的狀態,保險公司有權收回這個保障。這不是霸王條款,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97 條為財產保險共通規範,賦予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隨時查勘的法定權利,並建立「查勘 → 建議修復 → 不接受 → 書面終止」的契約終止程序,是保險人風險控制機制的核心條文,與第 59 條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互補運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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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突然說要來看我的房子,我能拒絕嗎?

法律上你很難拒絕。第 97 條明確授權保險公司「隨時查勘」,不需要你同意,不需要事先約時間。實務上保險公司通常會提前預約,但如果你反覆拒絕或拖延,保險公司可能將此視為你在隱瞞標的物的問題,進而影響後續理賠認定。內行人提示:配合查勘其實對你有利。查勘報告如果顯示你的標的物狀態良好,這份報告在出險理賠時是證明你盡了保護義務的有力證據。

Q2保險公司建議我花五十萬修消防設備,我真的修不起怎麼辦?

先不要忽略這個建議。書面回覆保險公司你的困難,提出分階段改善計畫。很多保險公司願意接受分期改善或替代方案(例如增設臨時消防器材)。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導致終止,你至少要確保在找到替代保險之前不要有空窗期。內行人提示:有些保險公司會在保單中加入「損害防阻費用補償」條款,部分改善費用可以申請保險公司分擔。投保時問一句有沒有這個條款,可能幫你省一大筆錢。

Q3保險公司查勘後說沒問題,結果出事了還能拒賠嗎?

這是一個關鍵問題。如果保險公司查勘後認定沒問題,事後卻以「標的物維護不當」拒賠,被保險人可以拿出查勘報告抗辯:你自己看過都說沒問題,現在怎麼又說我沒維護?這在實務上是很有力的攻防工具。內行人提示:每次查勘結束後,主動跟保險公司要一份查勘報告副本存檔。這份報告在理賠爭議中可能比保單本身還重要。

Q4保險法第 97 條是什麼?

規範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的法定查勘權與不接受改善建議時的書面終止權,是保險公司風險控制的核心條文。

Q5什麼叫保險標的物的「不正常狀態」?

標的物存在會升高保險事故發生機率的瑕疵,例如消防設備失效、灑水系統故障、結構毀損、安全設備過期、電線裸露等。

Q6「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是什麼意思?

保險公司可以只終止有問題的標的物部分,其他部分繼續有效。A 棟有問題可單獨終止 A 棟、B 棟 C 棟繼續保。

Q7查勘權跟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差在哪?

查勘權(第 97 條)由保險人主動發動,危險增加通知(第 59 條)是要保人主動義務,前者由保險人查、後者由要保人報,雙軌互補。

Q8保險公司查勘時我該怎麼配合?

驗證查勘員身分證件、陪同查勘、做查勘日誌、要求查勘員當場說明發現問題、要查勘報告副本存檔。

Q9收到書面建議改善通知怎麼處理?

在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改善計畫(即使尚未改完),標明分階段改善期程,附改善後證明文件(發票、照片、檢測報告)。

Q10改善要花多少錢可以協商嗎?

可以。多數保險公司接受分期改善或替代方案。實務上 30 到 90 天改善期可協商延長,重點是主動書面溝通。

Q11怎麼證明查勘員的建議不合理?

找同業專家出具反對意見書、引用建築或消防法規證明標的物已達法定標準、要求保險公司提出查勘標準書面化。

Q12保險法 97 vs 保險法 59 哪條對被保險人有利?

59 條由被保險人主動通知爭取緩衝、97 條由保險人查勘主導,主動通知通常較有談判空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97_inspectionart_59_notification
權利發動者保險公司(主動查勘)要保人/被保險人(主動通知)
觸發時點保險人隨時可發動危險增加時要保人應通知
未配合後果保險人得書面終止契約違反義務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程序門檻查勘 → 建議 → 不接受 → 終止通知 → 保險人調整保費或解除
終止彈性可全部或部分終止整張契約解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法(2008)第 29 条(危険増加に関する通知義務)+ 商法旧第 656 条系規定
🇰🇷 韓國상법 제652조(위험변경증가의 통지와 계약해지)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 52 條(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之處理)
🇩🇪 德國VVG § 23-§ 27(Gefahrerhöhung 危險增加通知與保險人解除權)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L113-2, L113-4(aggravation de risque)
🇺🇸 美國Insurance Code(州別法規 inspection clause / increase in hazard pro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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