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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98 條(未盡保護義務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2.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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