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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98 條(未盡保護義務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2.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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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II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江、葉師:重大過失責任)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最大善意原則 🔵葉啟洲師: 33未規定保險人有救助義務,但有學說認為可目的性擴張98 2反面推論or 海商法130
wx68
2 years ago
最大善意原則的具體規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