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與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訂立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其內容不得牴觸上市契約準則之規定,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41 條規定,上市契約內容不得牴觸上市契約準則,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2011 年修法由核准制改為備查制,改採證交所實質審查、政府事後監督。
Q · 上市契約是什麼?為什麼公司上市要簽?
上市契約內容不得牴觸準則,且須報主管機關備查
依證券交易法第 141 條,證券交易所與上市公司之間會簽訂「有價證券上市契約」,規範揭露義務、內控要求與違約處理。契約內容不得牴觸證交所訂定的上市契約準則(標準化、保護投資人),且 2011 年修法後只須報主管機關備查,不再事前核准。主管機關仍可依第 161 條對證交所決議行使停止、變更、撤銷權,屬事後監督。
你買的每一張上市股票,背後都有一份「上市契約」,是發行公司和證交所簽的。這份契約不是形式,它規定了公司必須揭露什麼資訊、多快揭露、違反的後果是什麼。這條法律說兩件事:第一,契約內容不能違反證交所訂的上市契約準則(標準化,保護投資人);第二,2011 年修法後,契約只要「報主管機關備查」就行,不再需要事前核准。這個改變看似小,實際是監理哲學的大轉向:從「政府把關每一份契約」轉為「證交所實質審查、政府事後監督」。對你這個散戶的意義是:保障你資訊知情權的規則,不再由政府一份一份看過,而是由證交所依準則統一處理。準則好不好,證交所嚴不嚴,直接決定你能看到多少真相。
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指證券交易所與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所訂立、規範該公司上市期間揭露義務與內控要求之契約;其內容不得牴觸主管機關核定之上市契約準則,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性質上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理與政府事後監督併行之制度設計。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核准是事前審查,契約還沒生效就要先送政府看過蓋章;備查是事後通知,契約生效後報給主管機關知悉。改備查是因為上市審查主要由證交所做實質判斷,與其形式核准不如改為事後監督加第161條的緊急介入權。備查不代表沒有把關,主管機關發現問題仍可依第161條撤銷或變更證交所決議。
可以查到。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官網有上市契約範本及個案摘要。契約受準則標準化,多數條款大同小異,核心是揭露義務、內控要求、違約處理。比起契約本身,更實用的是看證交所近期對違約公司的處分案例,這些反映條款的實際執行力度。
實務多認上市契約屬私法關係,證交所對上市公司的處分係違約處理,因此爭議循民事訴訟救濟,而非以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證券交易所與上市公司簽訂、規範揭露義務與違約處理的契約,內容受上市契約準則標準化,是投資人資訊知情權的契約基礎。
由證券交易所依授權訂定、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標準化規範,使所有上市公司的契約條款一致,避免個別公司降低揭露標準。
契約生效後報主管機關(金管會)知悉存查,政府不事前核准但保留事後介入權,與『核准』的事前審查不同。
不是。上市審查是能不能上市的資格判斷,上市契約是上市後雙方權利義務的契約規範,兩者階段不同。
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公司基本資料與重訊,再到證交所網站查上市契約範本與準則,比對該公司承諾的揭露義務。
看證交所近期對違約公司的處分案例(警告、變更交易方式、終止上市),這比契約文字本身更能反映實際執行力度。
由證交所依契約違約處理,從警告、變更交易方式、停止買賣到終止上市,循序漸進,屬私法上的契約處置。
除證交法罰則外,可連結上市契約的違約責任與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使論點更完整。
核准是契約生效前政府事前審查蓋章;備查是契約生效後事後報備,政府改做事後監督並保留第161條介入權。
| 比較面向 | approval_system | filing_system |
|---|---|---|
| 審查時點 | 核准制:契約生效前事前審查 | 備查制:契約生效後事後報備 |
| 政府角色 | 逐份契約把關、最終決定權在政府 | 證交所實質審查、政府事後監督 |
| 介入依據 | 事前不予核准 | 第 161 條停止、變更、撤銷證交所決議 |
| 效率 | 程序冗長、易流於形式 | 效率提升、責任歸屬證交所 |
| 適用期間 | 2011 年修法前 | 2011 年修法後迄今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證券交易所應與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訂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其內容不得牴觸上市契約準則之規定,並應申報主管機關核准。
證券交易所與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訂立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其內容不得牴觸上市契約準則之規定,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考量目前發行人申請其有價證券上市,係由證券交易所實質審核,故將證券交易所應與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訂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並申報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修正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以符合實際狀況。 二、主管機關對於證券交易所通過之上市決議案,基於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之必要,仍得依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停止、禁止、變更或撤銷其決議案,尚不致因本條之修正而危及證券市場之安全。
證券交易所應與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訂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其內容不得牴觸上市契約準則之規定,並應申報主管機關核准。
一、考量目前發行人申請其有價證券上市,係由證券交易所實質審核,故將證券交易所應與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訂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並申報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修正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以符合實際狀況。 二、主管機關對於證券交易所通過之上市決議案,基於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之必要,仍得依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停止、禁止、變更或撤銷其決議案,尚不致因本條之修正而危及證券市場之安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