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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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有本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學校應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該教師是否已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情事,並另作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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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如果教師有教師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學校應該將該教師的情況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作出解聘、不續聘或是終局停聘的決定。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教師的情況符合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的情事,學校可以根據教評會的審議結果做出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的決定。這意味著學校不需要經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而由教評會來審議並決定教師的去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教師的權益得到公正的審議和保護。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教師法 第 14 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15 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16 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18 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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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