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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持續查詢現職教保相關人員有無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教保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第十三條第二款之情形,應於每年一月十日、三月十日、六月十日、七月十日及九月十日前,確認教保相關人員名冊內容,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轉法務部查詢。
  2.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詢教保相關人員有無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教保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相關情形,得請求有關機關提供資料。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查詢時,得至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及本資料庫查詢;必要時,並得逕向有關機關查詢,被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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