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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度司法警察條例1指揮、命令權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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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因辦理偵查執行事件,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之權,推事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項的規定,檢察官對於執行偵查的案件,具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和命令司法警察的權限。這意味著檢察官可以對司法警察的行動進行指揮和命令,以確保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樣地,推事在處理刑事案件時也享有相同的權力。這些規定確保了檢察官和推事在執行職務時能夠有效地指揮和命令司法警察,以確保案件的偵查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340315 制定)

檢察官因偵察犯罪,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之權;推事於辦理自訴案件時亦同。

(0361115 修正)

檢察官因辦理偵查執行事件,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之權;推事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

(0340315 制定)

檢察官因偵察犯罪,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之權;推事於辦理自訴案件時亦同。

(0361115 修正)

檢察官因辦理偵查執行事件,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之權;推事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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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 1 條規定:「檢察官因辦理偵查執行事件,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之權,推事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