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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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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礦場,指探礦、採礦,及其附近所屬選礦、煉礦之作業場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2條,所指的礦場指包括探礦、採礦及與其相關的選礦、煉礦作業場所。這些礦場包括不只是探礦和採礦的區域,還包括與之相關的作業場所,例如選礦場和煉礦場。這個定義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公眾和環境的安全,並規範礦場的管理和操作。例如,如果有一個選礦場在礦場附近違反環境保護法規,這個法條可以用來要求該選礦場負責相應的環境修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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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礦場,指探礦、採礦,及其附近所屬選礦、煉礦之作業場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