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礦場,指探礦、採礦,及其附近所屬選礦、煉礦之作業場所。
根據《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2條,所指的礦場指包括探礦、採礦及與其相關的選礦、煉礦作業場所。這些礦場包括不只是探礦和採礦的區域,還包括與之相關的作業場所,例如選礦場和煉礦場。這個定義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公眾和環境的安全,並規範礦場的管理和操作。例如,如果有一個選礦場在礦場附近違反環境保護法規,這個法條可以用來要求該選礦場負責相應的環境修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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