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礦害,指因礦場之黑煙、微塵、有害氣體、礦水、廢水、放流水、廢石、熔渣及地陷等,致對他人或公共之安全及利益所發生之危害。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3 條的釋義為:本辦法所稱礦害,指因礦場之黑煙、微塵、有害氣體、礦水、廢水、放流水、廢石、熔渣及地陷等,致對他人或公共之安全及利益所發生之危害。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80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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