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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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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礦害,指因礦場之黑煙、微塵、有害氣體、礦水、廢水、放流水、廢石、熔渣及地陷等,致對他人或公共之安全及利益所發生之危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3 條的釋義為:本辦法所稱礦害,指因礦場之黑煙、微塵、有害氣體、礦水、廢水、放流水、廢石、熔渣及地陷等,致對他人或公共之安全及利益所發生之危害。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80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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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礦害,指因礦場之黑煙、微塵、有害氣體、礦水、廢水、放流水、廢石、熔渣及地陷等,致對他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