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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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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用名詞之定義如左: 一、黑煙-指因燃料不完全燃燒所產生之濃煙。 二、微塵-指浮游於空中之各種礦物固體微塵。 三、有害氣體-指含有危害程度之二氧化硫氣體。 四、礦水-指礦場採掘場所所排出之水。 五、廢水-指礦場因選礦或煉礦所排出之水。 六、放流水-指礦水、廢水排入他人或公共承受水體之水。 七、稀釋率-指河川與放流水之流量比值。 八、廢石-指礦場所廢棄之泥、砂、渣、石。 九、熔渣-指煉礦所廢棄之渣。 十、地陷-指因礦業工程致使地表發生下沉、傾斜、彎曲、滑動、伸張、壓縮之現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這個條款是用來定義辦法中所使用的特定名詞。以下是各個名詞的定義: 一、黑煙-指因燃料不完全燃燒所產生之濃煙。 這個名詞指的是燃料不完全燃燒所產生的濃煙。 二、微塵-指浮游於空中之各種礦物固體微塵。 這個名詞指的是在空氣中浮游的礦物固體微塵。 三、有害氣體-指含有危害程度之二氧化硫氣體。 這個名詞指的是含有具有危害程度的二氧化硫氣體。 四、礦水-指礦場採掘場所所排出之水。 這個名詞指的是礦場採掘場所排出的水。 五、廢水-指礦場因選礦或煉礦所排出之水。 這個名詞指的是礦場因選礦或煉礦活動所排出的水。 六、放流水-指礦水、廢水排入他人或公共承受水體之水。 這個名詞指的是礦場的礦水或廢水排入他人或公共水體中的水。 七、稀釋率-指河川與放流水之流量比值。 這個名詞指的是河川和放流水之間的流量比值。 八、廢石-指礦場所廢棄之泥、砂、渣、石。 這個名詞指的是礦場所棄置的泥土、砂礫、渣滓和石頭。 九、熔渣-指煉礦所廢棄之渣。 這個名詞指的是煉礦過程中棄置的渣滓。 十、地陷-指因礦業工程致使地表發生下沉、傾斜、彎曲、滑動、伸張、壓縮之現象。 這個名詞指的是礦業工程導致地表發生下沉、傾斜、彎曲、滑動、伸張或壓縮等現象。 例子: 根據辦法第1條的定義,若礦場燃料不完全燃燒所產生的煙霧導致空氣污染,則可以視為黑煙,相關單位可根據此定義來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再例如,根據辦法第7條的定義,若礦業工程導致地表發生下陷或傾斜,而構成地陷現象,相關單位可以根據此定義來評估地陷的程度以及需要採取的整治措施。 以上這些定義和例子可以作為解釋辦法第4條的參考依據,用以理解和應用該法條的內容和要求。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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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本辦法所用名詞之定義如左: 一、黑煙-指因燃料不完全燃燒所產生之濃煙。 二、微塵-指浮游於空中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