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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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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礦業主持人為礦業權者及經准國營礦業權之承租或受託之經營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該辦法中所指的礦業主持人包括兩種:一是指擁有礦業權的人,也就是採礦權的持有人;二是指經核准承租或受託經營國營礦業權的人。這些人都被認定為礦業主持人,受到該辦法的規範。 例如,如果A公司被核准擁有礦業權,他們就是一個礦業主持人。另外,如果B公司被核准承租或受託經營國營礦業權,他們也被認定為礦業主持人。這兩種情況下,這些公司都需要遵守台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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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礦業主持人為礦業權者及經核准國營礦業權之承租或受託之經營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