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屋外照明燈具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五○伏。但裝設於下列場所者,得不超過三○○伏: 一、燈具裝設於離地二‧五公尺以上之建築物或構造物外或電桿上。但非螺紋型燈座或維修時不露出帶電組件者,得不受二‧五公尺高度限制。 二、裝設於距離門窗、陽台或安全門梯九○○公厘以上之處所。 三、供公眾使用之路燈裝置於離地三‧五公尺以上之人行道,或裝置於離地四公尺以上之車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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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外照明燈具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五○伏。但裝設於下列場所者,得不超過三○○伏: 一、燈具裝設於離地二‧五公尺以上之建築物或構造物外或電桿上。但非螺紋型燈座或維修時不露出帶電組件者,得不受二‧五公尺高度限制。 二、裝設於距離門窗、陽台或安全門梯九○○公厘以上之處所。 三、供公眾使用之路燈裝置於離地三‧五公尺以上之人行道,或裝置於離地四公尺以上之車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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