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熱裝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熱裝置額定電流超過一二安者,除第二款之情形外,應設置專用分路。 二、小容量電熱裝置符合下列規定者,可與大容量電熱裝置共用分路: (一)最大電熱裝置容量二○安以上,其他電熱裝置合計容量在一五安以下,並為最大電熱裝置容量之二分之一以下。 (二)分路容量應視合計負載容量而定,且須為三○安以上。 (三)各分歧點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電熱操作器應裝於可觸及處。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有開關之電熱器由插座接用。 (二)一‧五瓩以下之電熱器由插座接用。 (三)分路開關兼作電熱操作器。 四、固定式電熱裝置與可燃性物質或受熱而變色、變形之物體間應有充分之間隔,或有隔熱裝置。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