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屋外照明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線應儘量避免與電供電線路、電信線路跨越交叉。 二、裝設於電桿、鐵塔、水泥壁者,應採用導線管或電纜配線。 三、距離地面高度應保持五米以上。但在不妨礙交通或無危險之處,得裝設於距離地面高度三米以上。 四、不得採用懸吊式線盒及可撓軟線,燈頭應採用瓷質防水或其他相同功能者燈頭朝上裝設者,應有遮雨防水燈罩或採用特殊防水燈具。 五、在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以採用金屬導線管配線為原則。 六、屋外照明應依第二章第二節規定設置專用分路,並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68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