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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8 條

屋外照明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線應儘量避免與電供電線路、電信線路跨越交叉。 二、裝設於電桿、鐵塔、水泥壁者,應採用導線管或電纜配線。 三、距離地面高度應保持五米以上。但在不妨礙交通或無危險之處,得裝設於距離地面高度三米以上。 四、不得採用懸吊式線盒及可撓軟線,燈頭應採用瓷質防水或其他相同功能者燈頭朝上裝設者,應有遮雨防水燈罩或採用特殊防水燈具。 五、在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以採用金屬導線管配線為原則。 六、屋外照明應依第二章第二節規定設置專用分路,並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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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68 條」的規定,對於電熱裝置應該遵守以下規定: 一、電熱裝置額定電流超過12安者,除非符合第二款的情形,應該設置專用分路。 二、小容量電熱裝置可以與大容量電熱裝置共用分路,但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 最大電熱裝置容量超過20安,其他電熱裝置合計容量在15安以下,並且為最大電熱裝置容量的2分之1以下。 (二) 分路的容量需要根據合計負載容量決定,且至少要有30安的容量。 (三) 各分歧點需要安裝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電熱操作器應該安裝在可觸及的地方。但符合以下任一規定的情形,則不在此限: (一) 附有開關的電熱器由插座接用。 (二) 1.5瓩以下的電熱器由插座接用。 (三) 分路開關同時也是電熱操作器。 四、固定式電熱裝置與可燃性物質或受熱而變色、變形的物體之間應該有適當的隔離間距,或者應該有隔熱裝置的存在。 參考資料: 1.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60005) 2. 電熱裝置安全使用守則 (https://miaolaw.cnaica.org.tw/osh/content.aspx?sid=71&mid=409&catid=96&cid=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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