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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週波加熱裝置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路應按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施設。 二、裝設位置: (一)應裝設於僅合格人員得以進入之處。但危險之帶電部分已封閉者不在此限。 (二)不得裝設於第五章規定之危險場所。但特別為該場所設計者不在此限。 三、引至電極或加熱線圈之導線,若有碰觸之虞,應以絕物掩蔽或防護。 四、高週波發生裝置應裝設於不可燃封閉箱體內。箱體內露出帶電部分,電壓超過六○○伏者,其箱門於打開時應有連動裝置啟斷電源;電壓超過三○○伏且在六○○伏以下者,其箱門於打開時應有明顯之危險標識。 五、高週波加熱裝置之電極部分應以不可燃封閉箱體或隔離設備予以防護。箱門於打開時應有連動裝置啟斷電源。 六、控制盤正面應不帶電。 七、腳踏開關之帶電部分不得外露,並附有防止誤操作之外蓋。 八、可由二處以上遙控者,應附有連鎖裝置使其無法同時由二處以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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