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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9 條

位於建築物外之屋外照明應採用有絕之導線。除MI電纜外,該導線應為熱固型或熱塑型者;其位於潮濕場所者,應具有防濕氣滲透之金屬被覆或用於潮濕場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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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69條,高週波加熱裝置的裝設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 分路應按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施設:高週波加熱裝置的電路應根據第166條的規定進行分路設置。 2. 裝設位置: - 應裝設於僅合格人員能進入的地方。但如果具有危險的帶電部分已經封閉,則不在此限制內。 - 不得裝設在第五章規定的危險場所。但如果該裝置是專為該場所設計,則不在此限制內。 3. 引至電極或加熱線圈的導線,如果有碰觸之虞,應以絕緣物掩蔽或防護。 4. 高週波發生裝置應裝設在不可燃的封閉箱體內。如果箱體內有露出的帶電部分,且電壓超過600伏特,則在打開箱門時應有連動裝置啟斷電源;如果電壓超過300伏特且在600伏特以下,則在打開箱門時應有明顯的危險標識。 5. 高週波加熱裝置的電極部分應使用不可燃的封閉箱體或隔離設備進行防護。在打開箱門時應有連動裝置啟斷電源。 6. 控制盤的正面不得帶電。 7. 腳踏開關的帶電部分不得外露,並且應該有防止誤操作的外蓋。 8. 如果具備兩個以上的遙控裝置,應該附有連鎖裝置,使得不可能同時由兩個以上的裝置進行操作。 根據上述規定,高週波加熱裝置的裝設需要考慮裝設位置、帶電部分的防護措施、連鎖裝置及其他相關安全措施。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裝置的安全運行,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參考資料:《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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