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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週波及低週波感應電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源裝置應加以隔離以免合格人員接近並防止由電爐產生之熱及塵埃之危害。 二、感應電爐之電源裝置端子至電爐間導線或至電容器組之導線,應按下列規定裝設: (一)有危害人體之帶電部分應予隔離。 (二)導線線徑及配置應避免過熱短路及接地等故障。 (三)導線之接續應避免過熱。 (四)導線及其支持物應有絕及機械強度,避免短路或接地故障時危害操作人員。 (五)導線溫升過高部分應裝設冷卻設備,且其絕緣應採用耐熱性者。 三、感應電爐之爐體應有絕緣及機械強度,避免於短路或接地故障時危害操作人員,並應採用耐熱及防塵埃之器材。 四、感應電爐冷卻裝置故障會引起該電爐失效者,應有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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