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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71 條
屋外照明配線之最小導線線徑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架空導線: (一)架空跨距十五米以下,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五‧五平方毫米。 (二)架空跨距超過十五米至五十米,導線線徑不得小於八平方毫米。 (三)架空跨距超過五十米,導線線徑不得小於十四平方毫米。 (四)附有吊線裝置時,兩支撐點距離不限制,得採用三‧五平方毫米以上之絕緣導線。 (五)吊線兩端支撐點應加裝拉線礙子。 二、節慶彩燈照明: (一)除採用吊線支撐外,用於燈串照明之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三‧五平方毫米。 (二)架空跨距超過十二米時,導線應由吊線支撐。 (三)吊線應由拉線礙子支撐。 (四)導線或吊線不得附掛於火災逃生門、落水管或給排水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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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工業用紅外線燈電熱裝置」相關的第171條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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