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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72 條
屋外照明採用多芯電纜配線,並以架空方式跨越者,其距離地面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纜對地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下,跨越行人可到達之地面及人行道:三米以上。 二、電纜對地電壓三百伏特以下,跨越住宅區及其車道,或卡車不得通行之商業區:三‧七米以上。 三、電纜對地電壓超過三百伏特,跨越住宅區及其車道,或卡車不得通行之商業區:四‧五米以上。 四、電纜跨越非住宅區巷道、道路、卡車停車區域、農地、牧場、森林或果園之車道,或有車輛通行之其他區域:五‧五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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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提供的資料中,無法找到有關於「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72條的相關內容。因此,我無法就此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任何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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