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條文內容,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75 條關於電阻電焊機的要求如下: 1. 電降電焊機分路之導線的安培容量要符合以下規定: - 供應自動點焊機的導線安培容量不得低於電焊機一次額定電流的70%。 - 供應人工點焊機的導線安培容量不得低於電焊機一次額定電流的50%。 - 電阻電焊機的實際一次電流及責務週期已固定時,供應該電阻電焊機的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其實際一次電流與相關規定中所求之乘積。 - 分路供應數台電阻電焊機時,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最大電阻電焊機與其他電焊機安培容量百分之六十之和。 2. 過電流保護器的選用需符合以下規定: - 電焊機應有過電流保護器,其額定或標置不得大於該電焊機一次側額定電流的三倍。若保護導線的過電流保護器額定電流不超過該電焊機一次額定電流的三倍,則該電焊機不必再裝設過電流保護器。 - 供應一台或多台電阻電焊機的分路,其過電流保護器的電流額定或標置不得超過導線安培容量的三倍。 - 每一電阻電焊機應裝設開關或斷路器作為分段設備,其額定電流值不得低於相關規定中所規定的值。 以上解釋來自提供的法規參考資料資料,以及該項法規中所列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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