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導線之絕緣與遮蔽及接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得裝設無金屬遮蔽、最大相間電壓為五千伏特之金屬被覆電纜。若其絕緣體為橡膠者,應能耐臭氧。 二、除前款規定外,導線運轉電壓超過二千伏特者,應有遮蔽層及絕緣體。若其絕緣體為橡膠者,應能耐臭氧。 三、所有金屬遮蔽層應連接至接地電極導線、接地端子板或匯流排或設備接地導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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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線之絕緣與遮蔽及接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得裝設無金屬遮蔽、最大相間電壓為五千伏特之金屬被覆電纜。若其絕緣體為橡膠者,應能耐臭氧。 二、除前款規定外,導線運轉電壓超過二千伏特者,應有遮蔽層及絕緣體。若其絕緣體為橡膠者,應能耐臭氧。 三、所有金屬遮蔽層應連接至接地電極導線、接地端子板或匯流排或設備接地導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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