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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導線以並聯方式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並聯之導線每條線徑應為五十平方毫米以上,且所有並聯之導線長度、導體材質、截面積及絕材質等皆需相同,並採用相同之裝設方法。 二、並聯導線裝設於同一金屬管槽或電纜架時該管槽或電纜架接地之導線線徑應符合第九十三條規定。 三、並聯之導線裝設於分開之電纜、管槽或電纜架者,該電纜、管槽或電纜架應具有相同之導線條數,且有相同之電氣特性。每一電纜、管槽或電纜架接地之導線應採用依第九十三條規定選定之線徑,不得因並聯而縮小接地之導線線徑。 四、導線管槽或電纜架中並聯之導線安培容量應符合第二十五條或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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